國家安全立法 特區政府要有承擔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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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日(6月14日),律政司司長鄭若驊發表一篇題為《從法律層面再次解釋國安法》的網誌回應對於「港區國安法」的評論,其中一段如下:「有人提出日落條款這個說法,其實全國人大常委會是有權經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香港特區政府的意見後,對《基本法》附件三的法律作出增減,因此建議設立日落條款實在是多此一舉。」

日落條款不惟法律問題

早在前一個月,《香港01》已經指出「全國性法律」根據《基本法》第18條列入「附件三」後亦可以移出,並且打從回歸之初就有刪去《中央人民政府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徽的命令》此一先例。其後我們提出「日落條款」倡議,也是站在《基本法》第18條相關規定的基礎之上。到上星期,香港大律師公會就全國人大常委草擬《港區國安法》的聲明提出十一項要求,末項亦為:「《港區國安法》旨在填補現行香港特區法律的真空,《港區國安法》應該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自行就國家安全立法後終止」。

鄭司長批評「日落條款」是多此一舉,這在法律角度上或許能成立,但相關倡議重點正是希望透過「日落條款」增加中央與香港彼此間的信任,促進兩者日後繼續進行良性互動,確保《基本法》與「一國兩制」事業行穩致遠。條文設有「日落條款」,對慣常離地萬丈、盤算退休移民的高官可能無關痛癢,對生活在當下的廣大港人卻是很重要的一粒「定心丸」。單純從法律角度排除「日落條款」的需要,正正反映這些政治委任官員何其欠缺政治視野,只懂得從自己熟諳的技術角度來考慮問題。

2020年5月28日,中國全國人大以2,878票贊成、1票反對、6票棄權,表決通過「港版國安法」。(AP)

附件機制難令港人放心

另一方面,儘管司長網誌重申《基本法》第18條規定全國人大常委會在徵詢基本法委員會和特區政府意見後可以增減「附件三」列出的全國性法律,但是相關機制能否有效執行顯然存在疑問。最明顯的例子,就是200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決定在「附件三」中增加《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港府當年表示傾向透過本地立法該法,因此並未正式公佈該法在港實施。直至2015年底,立法會文件仍然聲稱「政府傾向以本地立法的方式在香港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外國中央銀行財產司法強制措施豁免法》」。即使來到今日,該法依舊是既未公佈實施、亦沒本地立法的「無掩鷄籠」。

港府既有這種無視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長達十餘年的紀錄,也就難怪中央與港人都無法完全信任相關機制。去年中共四中全會決定說要「健全中央依照憲法和基本法對特別行政區行使全面管治權的制度」,港府高官難道沒有想過其中也包括全國性法律列入「附件三」的制度?況且《基本法》所規定的是中央徵詢港府意見,坊間輿論既然已對國家立法提出關切和建議,在位者卻只懂得再三說「不」,拒絕履行自身職責向中央準確反映市民的意見,實在叫人未敢苟同。

警隊將設立新部門,專責處理國安法案件。(資料圖片)

繼續二十三條本地立法

最後,早在「港區國安法」以至反修例運動之前,《香港01》過去已經不只一次提出,港府應該盡快重啟《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無奈的是有關官員對此充耳不聞,往往依托各種藉口辯稱立法條件尚未成熟,根本無心完成此一憲制責任,這才是今天需要由中央出手代為制訂「港區國安法」的最大原因。香港回歸了23年都沒完成《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律政司和香港法律界根本責無旁貸,然而此時此刻相關人士都選擇性失憶,忽視官員和業界長年辦事不力的客觀現實。

就算未來我們有了中央制訂的「港區國安法」,也不代表港府可以放任《基本法》第23條本地立法擱置下去。人大相關決定的第三點明確說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應當盡早完成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規定的維護國家安全立法」,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王晨為決定草案作出的說明亦表示香港「仍然負有維護國家安全的憲制責任和立法義務,應當盡早完成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立法」。我們希望司長和其他一眾官員現時高調呼籲支持「港區國安法」,不是為了繼續找口實規避《基本法》第23條立法的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