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版國安法】諮詢香港法律意見 增強社會認識與認同

撰文:評論編輯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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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香港國家安全法,絕對是一次大動作,其重要性及影響力更甚於回歸以來五次釋法。由於中國內地及香港的法律體制迥然不同,「兩制」之間的差異須謹慎處理,全國人大常委會在草擬過程中應充份諮詢香港法律界的意見。這既能有助法例順利草擬,亦能增強香港社會對是次立法之認同。

香港社會多年以來對《基本法》第23條立法持負面看法,忽略了第23條其實是體現「一國兩制」的重要條文。站在「一國」層面,立法保護國家安全是特區政府應有之義;從「兩制」角度,香港採用的普通法體系跟內地截然不同,且對公民權利、言論自由等的理解亦有差異,故由香港特區自行立法,乃照顧「兩制」差異的最好做法。

2015年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國家安全法》,雖在全國適用但沒有在香港實施,便說明了中央也清楚兩地法律體制之不同,內地的《國家安全法》不能直接套用在香港之上。立法會前主席曾鈺成日前分析香港國安法時,也指出內地的《國家安全法》多處內容及表述不符香港法律體系及習慣,不適合列入《基本法》附件三以在香港實施。

全國人大常委會將草擬香港國家安全法,並列入《基本法》附件三,目前香港唯一人大常委為譚耀宗。(資料圖片/張浩維攝)

基本法委員會可協調差異

中央是次出手,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適用於香港的國家安全法,本質上已反映出「兩制」之別,香港的國安法必然與內地的不同,有其獨特性。然而,是次立法有別於《國歌法》的做法,全國人大的授權決定中訂明,全國人大常委會將法律列入《基本法》附件三後,由香港特區政府直接公布實施,即不經立法會修訂調適。故此,這次「港版國安法」的草擬過程尤其重要,必須充份顧及香港法律體系的獨特性,顧及「兩制」差異。

事實上,目前已有一個法定組織扮演協調兩地法律差異的角色,那就是基本法委員會。基本法委員會由全國人大於1990年設立,全稱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委員會」,具備向全國人大常委會提供諮詢意見的職責。根據《基本法》第17條、18條、158條及159條,全國人大常委會在發回香港立法、增減《基本法》附件三的全國性法律、解釋及修改《基本法》的過程中,均須諮詢基本法委員會的意見。加上基本法委員會由12人組成,香港及內地委員各半,足見其原意為兩地透過協調法律觀點,成為「兩制」之間的緩衝。

雖然全國人大常委會只須在列入附件三之前、而非在起草全國性法律過程中諮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惟是次立法工作屬特殊情況,乃針對香港實際形勢而起草法律,故在起草階段諮詢基本法委員會意見對工作必然有利。在委員劉迺強2018年病歿後,基本法委員會港方成員如今包括副主任譚惠珠、委員陳弘毅、莫樹聯、黃玉山及梁美芬共五人。當中譚惠珠、陳弘毅、莫樹聯及梁美芬均為法律界人士,黃玉山則為港區人大及公開大學校長,且曾任多項公職,對香港社會的形勢必然熟悉。他們應可就香港法律習慣、社會憂慮等充份反映意見,協助「港版國安法」草擬。

諮詢大律師、律師公會

除此之外,律政司既負責草擬政府條例草案,亦主管刑事檢控工作,應了解如何就同屬刑事性質的國家安全法罪行釐訂犯罪元素等。而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分別為代表訴訟律師及事務律師業界的法定團體,同樣適合作為諮詢對象,反映香港法律界的聲音。

人大常委會可要求基本法委員會、香港律政司、大律師公會及律師公會提交意見書,甚至歡迎其他法律界表達建議。此既能體現理性民主程序,亦能增加香港社會對是次立法的認識及認同。誠如《基本法》於1980年代起草過程中吸納了香港草委以至香港社會的建議,有效增加了社會對《基本法》、「一國兩制」以至香港前途的信心。這次中央替港立法若能謹慎處理,增加中央及香港間的交流,原本引起社會憂慮的立法工作應可反成契機,助「一國兩制」克服此重大挑戰,甚至自此開始逐步增加互信,令「一國兩制」得到積極發展,行穩致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