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修例|Ocamp淺衣女遭潑液體違法?鄧炳強:包含在新性侵罪
本港性罪行法例檢討歷經20年,近日有新進展,今日(7日)開始展開為期一個月的公眾諮詢。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同日討論修例,民建聯選委界議員林琳關注,大學迎新營屢次發生性騷擾,若迎新營要求女同學穿白色衣服,其後向其故意潑灑液體,修例可否監管。鄧炳強回應,修例有針對此類性侵行為的內容,即建議新訂「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及「不涉及觸摸的性侵犯罪」,取代原有的「猥褻侵犯罪」,以針對向受害人潑灑液體,或作出射精、射尿液、吐唾液,及觸摸受害人等行為。
父母不為受性侵兒童報案 或涉妨礙司法公正
修例範疇涵蓋未經同意下進行、涉及兒童、涉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雜項性罪行和其他為加強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選委界范駿華關注對兒童犯性罪行的個案,指如果父母或其他親人,明知兒童受到性侵害惟不報案甚至阻止報案,例如告知受害兒童「唔好出聲,講咗都冇用」,是否涉刑事罪行。他續指,早前正式實行的《強制舉報虐待兒童條例》,只是強制專業人員舉報,但沒有強制親人舉報。
鄧炳強表示,上述行為可能涉及妨礙司法公正、虐兒的情況,除了今次修例,還有其他法例可補充不足,且要檢視行為嚴重程度,包括涉事父母或親人,有否協助甚至教唆性侵。
「性交轉運」不論本地或外地發生 香港有司法管轄權
今次修例對何謂「同意」發生性行為制定法律定義,意指有行為能力、並且是基於自由和自願,及列明受害人不同意性行為的定義。民建聯港島西議員陳學鋒關注「性交轉運」,例如聲稱宗教原因,誘騙受害人至香港以外的地方發生性行為,政府對此類行為有否管轄權。
鄧炳強回應,修例列明了受害人不同意性行為的11種情況,其中一項是「受害人誤解性行為的本質或目的」,正正就是針對誘騙式性行為。他又釐清兩種情況香港都有司法管轄權,分別是在香港誘騙但性行為在外地發生,以及誘騙和性行為均在港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