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聯會案|對執念還是可以放下
2026年8月21日,支聯會及何俊仁、李卓人、鄒幸彤被法院裁定煽動「他人作出推翻、破壞《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罪成;9月11日,三人分別被囚5年兩個月、7 年與7年3個月。在法庭公開的《裁決理由書》中,控辯雙方圍繞所控罪行與「紀念六四」是否違法展開詳盡的辯論,內容很值得社會深思。
2019年之前,每逢六四的周年紀念日,都會有為數不少的市民參加維園舉行的紀念集會。2020年因為新冠疫情,警方以防疫為由反對舉行集會。同年,人大通過《香港國安法》之後,特區政府一直沒有明言「紀念六四」是否違法。大多數市民認為「紀念」本身不應該違法,但有法律界人士懷疑「紀念」的法律認定可能存在灰色地帶。
禁止的是顛覆 而非悼念本身
法庭在這次審判中明確,悼念活動本身並無不妥。裁決書開宗明義指出,「被告等並非因其政治觀點或信念受審,本案的控罪也不涉及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國家的批評的議題。」審訊針對的是,國家2018年完成修憲,詳細列明「中國共產黨領導」是國家實行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本制度」;以及香港在2020年實施《國安法》之後,支聯會以及其他被告繼續提出「結束一黨專政」——這種行為是否違反國家《憲法》,以至違反《國安法》。
根據法庭指出的審訊原則:「《憲法》的部分條文直接適用於本港,其中包括以下幾項:1)『中國共產黨領導』是《憲法》所確立的『根本制度』的核心部分;2)中國公民有履行《憲法》和法律規定的義務。」法庭認為,「《國安法》第二十二條所指的『其他非法手段』可以包括任何違反《憲法》規定的、目的是為推翻或破壞『根本制度』的行為,無論該行為是否涉及使用暴力、威脅使用暴力或其他刑事罪行。」
法庭和控方都明確將《國安法》關注的犯罪行為與「民主」或「六四事件」進行區隔。控方的指控是:「各被告的煽動行為是在所謂民主或六四事件之名、配合針對國家的負面內容下作出的,本案並非政治審訊也不涉及審理任何關於民主、六四事件或對國家的批評的議題。」然而,法庭在分析證據時特別指出,「關於『支聯會』在維多利亞公園所舉辦的『六四悼念活動』,本庭完全尊重被告等自由表達意見的權利。本庭亦需強調,為悼念六四事件而舉辦的六四晚會本身並無不妥。歷年來該悼念活動都在警方協助下進行,沒有受到禁止。然而,如果舉辦者懷有以該活動煽動或者挑起出席者厭惡、憎恨國家的情緒,以成為推翻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動力,則另當別論。」
客觀地看,審判明確了社會爭議多年的法律底線:法律禁止的不是「紀念六四」,而是以紀念為名干犯顛覆國家罪行。綜合裁決內容,在香港紀念六四、探討六四與民主的關係、以至於對國家及中央政府作出批評,本身並不違法。然而,如果在沒有合法批准的情況下進行集會,在集會中挑起參與者的情緒,挑戰國家的「根本制度」,就可能觸犯《國安法》及其他刑事法律。三名法官不厭其煩地說明他們由始至終沒有忽略各被告享有的言論自由,甚至明言「它位於公民社會的核心,也是香港制度和生活方式的核心。然而,法院同時指出,「必須對其憲法保障給予寬鬆的解釋」。簡言之,法律並未禁止纪念六四,但無論是「言論自由」,還是「和平集會的權利」,都非絕對,而是同時伴隨着特別責任與義務,其界線也會隨着法律規範的演變而變化。
六四情結背後 源於對立執念
本案主要法律依據是2020年6月30日實施的《國安法》,而「紀念六四」在庭內庭外成為爭議焦點,不外乎它與支聯會長年混為一體。全稱為「香港市民支援愛國民主運動聯合會」的支聯會,是1989年「六四風波」的產物,是香港民主派在殖民地時代的後期,因為支持北京六四運動而成立的政治性組織。1989年後,支聯會每年都會發起大型紀念集會,成為這座城市獨特的「記憶」,甚至形成一種集體「執念」,用二元對立視角,將悼念與抗爭綑綁。兩名因不認罪而受審的被告,恰恰是香港六四「記憶」的不同世代——親歷/見證者與「薪火相傳」新一代——的典型代表,他們的抗辯某程度上也是那種排他性執念在香港的縮影。由於無法將個人的歷史情結與對憲制秩序和時代變局的認知進行剝離,最終讓執念演變成了觸犯《國安法》的非法手段。
六四事件已經過去37年,在內地,它不是一個公開討論的話題,民間少有人會主動提起。在海外,它也不再受到多大關注,只有在香港,這個日子別具意義。為什麼香港會與別不同?這其實並不難理解。一方面,香港人本就是中國人,不少是在中國經歷巨大轉型過程中來到香港,有些人甚至參與過政治運動。相比起海外華人群體,香港人對國家發展更關心,其來有自。與此同時,百年殖民地歷史,使得香港深受西方意識形態洗禮,視「民主」為依歸,對「專制」充滿批判,對中共和中國政治形成了根深柢固的偏見。紀念六四是這種政治想像的主要寄託。
另一方面,回歸之後中央並沒有系統提升市民對國家的正向認知,更沒有推進去殖民地化轉型正義,港英時代影響香港發展的深層次結構矛盾和問題不僅未能及時解決,反而被不斷強化。市民與政府之間、民主派與中央之間沒有找到恰當的溝通模式,從未建立政治互信,無法就重大問題達成共識。再加上外圍環境持續動蕩、外部勢力挑唆,一些人不願意接受香港與中央之間應有的政治倫理,選擇用西方習慣的對抗政治與中央互動。同樣地,中央亦沒有系統推進溝通,更沒有認真了解西方意識形態是如何在香港製造政治想像,難以避免部分人將紀念六四活動升級為對抗平台,將它神聖化為對抗「專制」的精神象徵。裁決書記載了李卓人在《國安法》生效後一次訪問中的言論,他當時表明支聯會「結束一黨專政」的綱領很容易觸及《國安法》紅線,但他們面對一個「長期壓迫人民、令人民失去尊嚴」的「專制」政權,「必須堅持不倒、不退縮」。
香港應「事大以智」 中央應「事小以仁」
支聯會綱領被裁定違反國家《憲法》,確認中國共產黨的領導是國家根本制度。從法律層面來說,爭論它是否「專制」並沒有意義,但基於固化認知的反「專制」執念,卻形成了陸港兩地「六四」記憶的分野。放在六四後的一段時間裏,這種執念不難理解,當時整個西方都沉浸在「歷史終結」的想像,然而30多年後今天,這套學說已經廣受質疑,而打破這一迷思的恰恰是「專制」的中國。從鄧小平「九二南巡」提出「發展就是硬道理」,到如今習近平表明「人民對美好生活的嚮往就是我們的奮鬥目標」,中共用廣受國際認同的治理實效,詮釋了去意識形態化的「專制」效能。可惜的是,即使世界格局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香港卻猶如時空停頓般固守某種執念。
六四情結是香港長時期存在的政治共軛結構。一方的行為,強化了另一方的猜忌;一方的克制讓步,不僅得不到己方陣營的認同,亦無法消除與另一方溝通的障礙。經歷了「佔中」運動、旺角騷亂、反修例夾雜着的「港獨」言論,中央政府認為支聯會和民主派跨越了紅線,既然「克制」沒有獲得對等回應,《國安法》立法和執法成為非常時期的合理手段。事實上,雙方的對峙嚴重影響了香港的轉型與發展。香港社會對中央政府的諸多情緒和各種不愉快事件,都與此有着密不可分的內在關係。法庭裁決明確了法律底線,但要真正解開社會心結,仍須輔以政治智慧和心理調適。既然這是一種共軛結構,想要化解當中的矛盾,自然要求雙方相互體諒,共同採取行動。
香港社會必須認識什麼是「事大以智」,認識到中共作為國家執政黨的地位必須得到尊重和維護,絕不能挑戰《憲法》以及國家的「根本制度」。如果因為中國的制度不是自己熟悉的西方制度,就認定中國不民主、不自由,這種判斷無疑是膚淺的,建基於無知和偏見之上。中國共產黨是國家唯一的執政黨,它領導的中國不僅洗脫了百年恥辱,更在經濟、民生、科技等領域取得巨大進步,它的治理同樣體現了積極而巨大的變化,並且深刻影響着世界發展格局。人類歷史上沒有完美的制度,中國和西方的制度都不可能完美。中國逐步證明,只要正視問題,有解決問題的能力、持續改革的魄力,任何國家都可以是健康的國家。香港社會應該用心了解和適應國家的發展,學會用正確的方法與中央溝通,向中央表達訴求和想法,融入國家發展大局。
讓歷史歸於歷史 用治理重拾人心
對於執政黨而言,它自然應該展現胸懷與自信,堅持以「事小以仁」來發展「一國兩制」。國內的改革開放使得國家變得複雜多元,人民對個人權利的意識不斷提升,香港的情況更甚。那種「以大局和穩定為重」、限制個人合法表達、對異見聲音容忍度較低的做法不再適應現代多元社會。人們對良政善治和個人權利的追求比歷史上任何時候都更重視。或許對重大事件不解釋、不溝通,甚至回避討論的做法可以短暫解決問題,但亦有可能引發誤會和衝突。
經歷數十年磨合,中央應該更全面、深入與香港社會進行溝通,減少猜忌,這就是積極「一國兩制」的本意。中央應該承認和接受香港社會存在六四的情結。在全面、開放、持續的溝通之後,一些人或許依然堅持自己的信念,那也是他們的權利,理應予以包容和尊重。但是將個人信念升級為政治行動,甚至違反《國安法》,中央和特區政府都有正當理由採取法律手段——這次判決無疑給出了深刻的警示。
香港是發達、成熟的大都會,香港人對生活和政治或許有許多堅守與感悟。然而,堅守是一種精神,感悟卻需要智慧。當痛苦與執念沒有一個實在的對象,而且只會捆綁住當下的日子,辜負了往後的時光,人們或許應該解開心中的糾結。呼籲社會放下執念,並非因為事情已經走向塵封,更不是要求人們強行抹除記憶,但當執念充滿了對歷史演變與國家發展的無知與抗拒,不僅無助於推動社會進步,反而讓香港長期陷入無謂的政治內耗。讓歷史歸於歷史,讓記憶在法治與理性的邊界內找到安放之所,或許這才是香港走出內耗、重整旗鼓的關鍵步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