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際律師協會年會探討法官甄選 毛樂禮﹕香港法官委任制獨立有效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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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大律師公會代表團繼續在丹麥哥本哈根,出席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主席毛樂禮在當地時間星期一(5日)參與一場有關法官甄選制度的研討會,部份講者指出法官一般從具備豐富訴訟經驗及崇高專業聲譽的法律執業者中甄選,以維持司法機構的公信力和獨立運作。

毛樂禮分享香港採用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模式行之有效,既能確保司法獨立,又使司法程序免受政治及其他無關因素的干擾,維持了遴選過程只考慮司法及其他專業品質,符合普通法傳統,又廣受國際認可。

國際律師協會年會 (Annual Conference) 是全球法律界的盛事,今屆一連六日在哥本哈根舉行。
大律師公會主席毛樂禮在國際律師協會年會期間,參與一場有關法官甄選制度的研討會。
大律師公會三名新晉大律師朱柏陵(左一)、葉兆芝(左二)及陳奕匡(右一),獲公會資助參與國際會議,主席毛樂禮(右二) 一起在會場外合照留念。

毛樂禮﹕國際場合推廣香港司法制度重要

毛樂禮參與一場名為「法官甄選機制最新指引」(Choosing judges: judicial selection toolkit update)為主題的研討會,與會者包括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所(簡稱IBAHRI)的常駐聯合國代表弗蘭切斯卡·雷斯蒂福(Francesca Restifo)、肯尼亞律師公會會長查爾斯·坎賈馬資深大律師(Charles Kanjama SC)均表示,司法獨立是法治的關鍵。英國獨立研究機構賓漢法治中心(Bingham Centre for the Rule of Law)的總監揚·范·濟爾·史密特博士 (Dr Jan van Zyl Smit)分享了甄選法官錦囊,包括品格及經驗。

毛樂禮資深大律師(右二)、朱柏陵大律師(左二)、陳奕匡大律師(右一)及葉兆芝大律師(中)及公會行政總裁趙麗如(左一),兵分多路出席多場研討會。

毛樂禮參與討論時,介紹香港法官委任制度採用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根據香港法例第92章 《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條例》規定,委員會成員包括來自非法律界別、律師會及大律師公會的代表、法官及律政司司長,在法官的委任時制度包含了否決權,模式行之有效,既能確保司法獨立,又使司法程序免受政治及其他無關因素的干擾。坎賈馬資深大律師及史密特博士回應時均表示,制度有「否決權」令整個委任制度維持平衡,這點令人嚮往。毛樂禮表示,在國際場合介紹香港的司法制度優點十分重要。

毛樂禮參與一場關於甄選法官與法治的討論,分享香港採用的「司法人員推薦委員會」模式行之有效,既能確保司法獨立,又使司法程序免受政治及其他無關因素的干擾。
國際律師協會(International Bar Association,簡稱IBA)2026年會,今年有來自世界各地大約6000 名法律界代表出席,每天有近30場不同的研討會,是全球法律界的盛事。

大律師公會於哥本哈根會見國際法律團體

毛樂禮當地時間星期二(6日),亦獲邀分別出席不同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團體的酒會等,與多位法律界領袖面對面交流。隨團的新晉大律師常委會委員朱柏陵大律師、陳奕匡大律師及葉兆芝大律師,以及公會行政總裁趙麗如,亦分別出席不同研討會。

毛樂禮資深大律師(右二)在研討會後與多名講者交流及合照,包括國際律師協會人權研究所(簡稱IBAHRI)的常駐聯合國代表弗蘭切斯卡·雷斯蒂福(Francesca Restifo)(左一)、賓漢法治中心 (Bingham Centre for the Rule of Law) 的總監揚·范·濟爾·史密特博士 (Dr Jan van Zyl Smit) (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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