旺角電單車1車3人!拖鞋司機載大媽小童 停車玩手機 網民籲報案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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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單車連同司機和乘客最多只可載2人,但「人類總要重複同樣的錯誤」。本港有網民在Facebook群組「車cam L(香港群組)」上載2張照片,顯示現場是旺角亞皆老街近深圳街往櫻桃街方向,1名男子穿着拖鞋駕駛電單車,相信正按照現場交通情況而停車,其間低頭使用手機。鐵騎士尾座載着1名大媽乘客,她同樣穿着拖鞋,同時用雙手抱着1名小童,3人均戴上頭盔,樓主用表情圖案遮掩小童容貌,同時放大車牌。

電單男司機穿着拖鞋,停車期間低頭使用手機,尾座載着1名大媽,她同樣穿上拖鞋,同時用雙手抱着1名小童。(Facebook群組「車cam L(香港群組)」圖片)

樓主留言稱「以為返咗鄉下」、「司機衰咗幾多條例?」,甚至指出「生仔真係要考牌」、「但電單車牌應該唔夠」。許多網民留言批評鐵騎士和大媽乘客行為,又呼籲樓主報警作出舉報:

「行車期間玩電話、拖鞋揸車即係不小心駕駛、接載未滿8歲、超載、未有有效第三保」
「一家人齊齊整整」
「咁都得,簡直危駕兼虐兒了」
「真係本事,有死傷千祈唔好搵政府」
「自己衰好啦,唔好害小朋友」

樓主放大車牌。(Facebook群組「車cam L(香港群組)」圖片)

涉事鐵騎士干犯多條交通罪行,根據香港法例第374G章《道路交通(交通管制)規例》:

第53條(4):在道路上的電單車的司機,不得在其電單車運載一名以上的乘客;如該電單車裝配有側車,則側車所載乘客人數,不得超過該側車固定座位數目。

第53條(5):當在道路上的電單車載有乘客,而他並非坐於側車時,則有關的司機須確保該乘客跨坐在該電單車位於司機背後的一個適當座位,而該座位乃牢固安裝在該電單車上。

第53條(6):在道路上的電單車的司機,不得用該電單車運載不足8歲的兒童乘客,除非該兒童坐在牢固安裝在側車內的座位上。

一旦違反以上其中一條,即屬犯罪,如屬首次被定罪,可被判處罰款$5,000及監禁3個月,如屬第二次被定罪或隨後再次被定罪,可被處罰款1萬元及監禁6個月。

樓主笑言「司機衰咗幾多條例?」許多網民留言批評鐵騎士和大媽乘客行為,認為需要報案。(《嚦咕嚦咕新年財》截圖)

另外,法例上暫時沒有規定非公共車輛的司機不可穿拖鞋駕駛,但根據運輸署《道路使用者守則》,司機駕駛時,應穿着穩固而包着腳掌的鞋,切勿穿着寬鬆的鞋、露踭鞋、涼鞋、高踭鞋等,至於停車等候期間使用手機則屬於灰色地帶,但如果司機因身穿拖鞋或停車期間使用手機,導致發生車禍,有機會觸犯「不小心駕駛」罪名。

根據本港法例374章《道路交通條例》:

第38條:任何人在道路上駕駛車輛時,如無適當的謹慎及專注,或未有合理顧及其他使用該道路的人,即屬於不小心駕駛;任何人在道路上不小心駕駛汽車,即屬犯罪,最高可被判處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但通常法庭判處的罰款介乎1,000元至3,000元不等)。

根據本港法例第375章《道路交通(違例駕駛記分)條例》:

司機「不小心駕駛」罪成,將被扣5分。

Facebook群組「車cam L(香港群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