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水阿叔坐電動輪椅駛出馬路!路口停定等綠燈開車 或已犯2宗罪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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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動輪椅是代步工具,不是交通工具,不應駛出馬路!Facebook群組「馬路的事 (即時交通資訊台)」有網民上載照片,指今年9月23日大約傍晚6時,乘搭巴士經過上水保健路和清曉路交界時,巴士因應紅燈停車,樓主坐在上層車頭位置,見到巴士前方有1名男子乘坐電動輪椅,身處路旁行車線內,和巴士一樣在路口前停下,輪椅後方掛有1支拐杖。

巴士前方有1名男子乘坐電動輪椅,身處路旁行車線內,和巴士一樣在路口前停下,輪椅後方掛有1支拐杖。(Facebook群組「馬路的事 (即時交通資訊台)」圖片)

樓主笑言「阿叔都算係咁,紅燈停車綠燈開車」,帖文引來許多網民留言:

「真電動車」

「紅燈停車,都算『守法』」

「車長都唔敢跟『車』太貼,撞親佢就麻煩」

運輸署指出,輪椅屬行動不便人士的步行輔助工具,大部份適用於行人的道路規則及指引,同樣適用於輪椅使用者。(《淪落人》截圖)

運輸署指出,輪椅包括人手及電力推動輪椅,屬行動不便人士的步行輔助工具,大部份適用於行人的道路規則及指引,同樣適用於輪椅使用者,輪椅人士在橫過馬路時,應使用行人過路處,並遵守《過馬路守則》。

電動輪椅在法律上不被界定為「汽車」,使用者法律地位等同行人,故若在車道上疏忽危及安全,適用針對行人的《道路交通條例》第48條,若輪椅人士在道路上的行為屬於疏忽,危害自己或其他道路使用者,即屬犯罪,最高可被罰款2,000元。

電動輪椅在法律上不被界定為「汽車」,使用者法律地位等同行人。(《淪落人》劇照)

此外,香港法例第228章《簡易程序治罪條例》第4(8)條亦適用於電動輪椅,如任何人在公眾地方罔顧後果或疏忽地策騎或駕駛,或以對公眾構成危險的速度或方式駕駛,可構成犯罪。運輸及物流局2025年2月在立法會會議上,回覆議員陳仲尼有關電動輪椅規管的提問,特別重申可按此條文處理不當使用電動輪椅的情況;相關罪行最高可判罰款2,000元及監禁3個月。

(Facebook群組「馬路的事 (即時交通資訊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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