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紅書男尖沙咀食麵!用微信支付結帳人民幣港幣1:1收款:敗好感
內地旅客來港消費,使用微信支付本來十分方便,惟稍一不慎,隨時因匯率問題「畀貴咗」!近日有1名30歲男子在小紅書用簡體字發文,和親友光顧尖沙咀1間麵店,「吃完飯結帳才知道使用微信支付,港幣多少就要付等額人民幣,不按實時匯率」,即是100港元,就收取100人民幣(約117港元)。收銀台底部位置「貼了一行很小的字:只收港幣、八達通」,他們完全沒有留意,點單時店員隻字不提。
樓主指,店方聲稱就算他們前往兌換也是1比1,「不付沒辦法走,我們只好先微信付了」,他們之後跑去換了港幣,「實際匯率根本不是1:1,明顯被店家忽悠了」,事後想申請微信退款改付現金,麵店直接拒絕,直言「我們香港就是這樣的」。
樓主形容「這趟遇到的店家大多很好,唯獨這家體驗感極差」、「真的太敗好感了」,強調正規微信跨境支付是系統自動以即時匯率結算,「這種私碼自己定匯率,不就是坑遊客嗎?」,樓主重申「不是抹黑所有香港店鋪」,提醒其他遊客準備好港幣和八達通,同時留意收銀台角落小字,結帳前一定要問清楚,微信支付是否實時匯率。
帖文引來許多網民討論,有少量人認為麵店有問題,但更多人支持店方:
「30歲的人了,吃飯不帶錢」
「去香港唔帶當地現金,受教訓都合理」
「都是這樣的啊,忙得要死誰還算匯率」
「不只香港,深圳也有些地方是1:1使用的,雖然這種地方都是割港人的重災區」
人民幣與港元並非等值貨幣。根據外匯資訊平台Wise今年10月22日顯示的市場中間匯率,人民幣1元約兌1.175港元,換言之,100港元約相當於85.1元人民幣,500港元的一餐,按1:1付款便較參考匯率多付約74.5元人民幣,額外成本約17.5%。但市場中間匯率不等於銀行、找換店或支付平台實際提供的交易匯率,相關差額僅供比較,實際多付金額須視乎交易當時的匯率及手續費而定。
商戶接受人民幣付款,並不代表必須按照即時市場匯率結算。雙方可以協議使用不同貨幣交易,亦可能採用店方預設的換算方式。因此,單憑食肆以人民幣與港元1:1計算,尚不足以認定違法。然而,若商戶事前沒有清楚披露重要付款條件,直至顧客用餐後才告知人民幣須按1:1支付,甚至提供不實的匯率資訊,便可能涉及另一層法律問題。
根據香港法例第362章《商品說明條例》第13E條,商戶如在營商過程中遺漏或隱藏重要資料,或以不明確、難以理解、含糊或不適時的方式提供重要資料,導致或相當可能導致一般消費者作出本來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可能構成「誤導性遺漏」。一經循公訴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50萬元及監禁5年;循簡易程序定罪,最高可處罰款10萬元及監禁2年。
至於店方所張貼的細小告示是否足夠、付款條件有否事先披露,以及事主是否因此作出不同交易決定,均需要考慮告示位置、餐牌內容、雙方對話等具體證據,不能單憑帖文判斷。
類似涉及隱瞞重要收費資料的爭議,過往曾引起海關執法。香港海關於2025年3月7日公布,一名旺角藥店職員在向內地旅客銷售中藥材期間,沒有按顧客查詢清楚披露計價單位,令顧客誤以為貨品按「斤」計算。直至中藥材磨粉後,店員才表明實際按「錢」計價,涉及貨品總值22,400港元,比顧客原先預期高出160倍。店員最終因作出誤導性遺漏的營業行為被裁定罪成,判處120小時社會服務令,並須向受害人賠償11,000港元。
雖然該案涉及中藥材計價單位,而非人民幣匯率,但2宗事件所引發的消費疑問相似,即商戶有否讓顧客在作出消費決定前,清楚掌握實際收費條件。
至於店員稱「不付款不能走」 會否涉及威嚇性營業行為?《商品說明條例》第13F條亦禁止商戶作出具威嚇性的營業行為。是否違法須視乎商戶有否透過騷擾、威迫或不當影響,顯著損害一般消費者作出有根據決定的自由,並促使其作出本來不會作出的交易決定。不過顧客已在餐廳用膳,本身就有責任支付應付餐費。店員單純要求結帳,不會自動構成威嚇;若涉及恐嚇、阻止離開或其他不當施壓方式,則須進一步審視具體情況。
至於顧客付款後,店方拒絕取消交易並改收現金,亦不代表必然違法。能否要求退款,仍須視乎雙方約定、付款前有否誤導,以及交易是否涉及違法營商手法。
香港海關提醒消費者,付款前應確定貨品總價格及計價單位,並保留單據和相關紀錄。海關亦設有快速行動隊,處理短期留港旅客涉及不良營商手法的緊急投訴。遇上同類爭議,旅客可保存餐牌、收據、支付紀錄、收款碼資料,以及現場價格和付款告示照片,並記下事發時間及與店員的對話。
如懷疑商戶隱瞞重要收費條件或作出誤導陳述,可致電海關24小時熱線182 8080,或電郵crimereport@customs.gov.hk舉報。若屬一般退款或消費糾紛,可致電消費者委員會2929 2222,或透過官方網上平台投訴,由消委會協助調停,惟消委會並非執法機構,沒有強制商戶退款的權力。
(小紅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