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是極端情況?港府開會研是否頒布 極端情況要返工?一文看清

撰文:石國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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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颱風/打風/天文台/HKO/風球/移動路徑/黃雨/紅雨/樺加沙/Ragasa】超強颱風「樺加沙」吹襲本港,10號風球生效期間,多區塌樹、水浸報告。《香港01》獲悉,特區政府高層開會研究是否需要頒布主要用於災後的「極端情況」。

所謂「極端情況」是始於2018年超強颱風山竹襲港後交通癱瘓,但當時港府未有宣布停工,令到不少市民在惡劣情況下仍要上班。勞工處其後編製的《惡劣天氣及「極端情況」下工作守則》,為僱主和僱員提供制定相關工作安排的主要原則、參考指引及相關法例資料。何謂「極端情況」?「極端情況」下停工及工作安排,一文看清。

▼9月23日 超強颱風樺加沙進入本港東南之300公里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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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凌晨 黑雨下大埔站一帶水浸及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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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什麼是「極端情況」?

如惡劣天氣、超強颱風或其他大規模天災持續嚴重影響在職市民有效復工或引起安全問題,例如大規模停電、多個窗戶從高樓大廈墮下以致街道情況危險、嚴重山泥傾瀉、廣泛地區水浸,以及多區公共交通服務嚴重受阻等,政府會視乎情況,決定是否需要作出適用於全港的「極端情況」公布。

Q:是否硬性停工?

除與僱主就「極端情況」下訂立有返回工作地點上班協定的必要人員外,應留在原來的地點或安全地點,而非立即啟程上班。

▼9月8日早上 黃大仙龍翔道觀塘方向再度水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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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極端情況」會維持多久?

政府會審視情況,在兩小時期限屆滿前,再公布會否延長或取消「極端情況」。

Q:「極端情況」取消後工作安排如何?

當「極端情況」結束後,僱主應為僱員提供合理而切實可行的工作安排,包括考慮路面、交通及其他情況,彈性處理僱員復工或遙距工作的安排(如適用)。僱主應按個別行業的運作及僱員的需要,作出情理兼備及彈性的處理。在任何情況下,應以僱員的安全為首要考慮。

Q:僱員如遇實際困難未能返回工作崗位 僱主可不發放工資?

僱員如遇到實際困難而未能返回工作崗位,應盡快通知主管。僱員如遇實際困難未未能返回工作地點上班或及時復工,僱主須考慮每宗個案的獨特情況,不應扣減僱員的工資、勤工獎或津貼,亦不應要求僱員隨後補回因前述情況而減少的工作時數。至於僱員在《僱傭條例》下有權享有的年假、法定假日或休息日,更不應受到影響。

Q:何為「必要人員」?

必要人員是要在惡劣天氣下仍要當值的員工,僱主應考慮(1)僱員的安全、(2)行業性質、機構運作需要及服務的逼切性、(3)人力需求、人事編制及僱員個別的情況與(4)只要求必需的人員上班,且人數應減至最少。

勞工處表示,僱主應顧及必要人員的情況,作出情理兼備的彈性安排,例如適當的休息時間,並以僱員的交全為首要考慮。另外,僱主應向必要員另外發放當值津貼、交通津貼或向自願繼續協助的僱員,發放優於正常工資的津貼,以補償他們的額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