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丫海難死因|4人曾因事件負刑責 1人囚8年 另涉逾百宗索償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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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南丫海難,隨著死因庭裁定39名遇難者非法被殺,現有的法律訴訟亦告一段落。在過去13年,除了曾作獨立調查,亦曾有4人因事件而負上刑事責任,全部均被判囚,另涉逾百宗民事索償案,亦早已處理完畢。
兩船長均罪成判囚1人囚8年
兩名涉事船長「海泰號」黎細明,和「南丫四號」周志偉,均在海難翌日被捕,其後同被控39項誤殺罪和1項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2014年,二人在高等法院受審,陪審團裁定黎39項誤殺罪及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周則只有危害他人海上安全罪成,黎被判入獄8年,周則被判囚9個月。黎不滿刑期過重提出上訴,並援引一宗造成兩死被判18個月的案例求減刑,被上訴庭駁回,維持原判。
首席驗船主任公職人員失當罪成判囚
另外,海難發生後,被指發「南丫四號」的船上並無足夠的小童救生衣,時任首席驗船主任蘇平治,被指曾指示下屬不執行船舶須配備兒童救生衣的新例,被控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他被裁定罪成,被判囚16個月,蘇服刑4個半月後上訴刑期得直,當庭釋放。蘇亦有是次死因庭上作供。
驗船督察作假口供被判囚
另一名海事處的高級驗船督察黃鑑清,則因在獨立調查委員會聆訊中,涉訛稱驗船時船上有12件兒童救生衣,被裁定作假口供罪成,判監15個月,他其後上訴被駁回。
事件曾牽起過百宗民事索償
海難造成39人死92人傷,多名傷者及死者家屬先後入稟向肇事船東港燈及港九小輪等索償。翻查2016年的報道,衍生逾130宗索償案件,逾100宗達成和解。港燈亦入稟高院民事控告律政司司長(代表海事處處長)及建造兩艘船的財利船廠,要求分擔和解賠款。
案件編號:CCDI-1075-1113/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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