滙豐業務主任涉收1.3萬人民幣 叫內地未婚妻為客開戶 同囚半年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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滙豐一名時任業務主任,涉收1.3萬人民幣,叫其內地未婚妻在港為客開戶,被控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二人今(6日)在觀塘裁判法院認罪,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指,貪污須判處阻嚇性的刑罰,2人認罪是最大求情因素,判2人各入獄6個月。滙豐前業務主任並需還1.3萬元犯罪得益予銀行。

男被告陳晉熙(30歲,滙豐銀行時任高級銀行業務主任)及女被告張玲(29歲,深圳玲科董事兼股東),2人同被控一項串謀使代理人接受利益罪。男被告原另被控一項向代理人提供利益罪,獲接納存檔法庭。

男被告陳晉熙及女被告張玲,在觀塘法院罪後各判囚半年。(資料圖片)

官接納案發歷時短

男被告的律師求情指,男被告動機天真單純,成長背景及性格良好,重犯機會低,串謀犯案時間短,望法庭先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惟鍾官拒絕,但接納案發歷時短。

兩被告是未婚夫妻

女被告律師續則指,女被告來自農村,過往是留守兒童,由祖父母照顧長大。其家庭的經濟壓力巨大,惟她自幼努力讀書,更在上海的外資公司工作,亦曾到荷蘭工幹3年,表現獲上司表揚。女被告案發時與男被告是情侶,2人後來更成未婚夫妻,出於對未婚夫的信任,才跟其建議開公司及群組,望法庭可判處緩刑。其上司在求情信指,女被告目前停薪留職,認為她值得被原諒。

官稱判監無可避免

署理主任裁判官鍾明新判刑時指,被告認罪及初犯是最大的求情因素,惟對於貪污要判處阻嚇性的刑罰,以剷除貪污腐敗,故即時監禁無可避免,考慮到涉案户口數目及金額,判處2人各6個月監禁。

案件編號:KTCC1895/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