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周毅剛涉非禮 辯方稱怎會在總警司分享時犯案 指事主不可信
高級警司周毅剛涉於灣仔警察總部內三度非禮一名女下屬案,控辯雙方今(27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進行結案陳詞。控方指事主口供可信,辯方卻指事主證供誇張不合理,並指其中一次事件發生時,一名總警司正向同袍分享經驗,被告怎會在大庭廣眾做出非禮行為。就控方質疑被告聲稱和事主發展地下情,但兩人卻沒有任何電話聯絡。辯方稱因被告的女友亦是警員,故被告要加倍小心,才與事主沒有電話聯絡。裁判官何慧嫻押後至7月16日裁決。
被告周毅剛(49歲)被控3項非禮罪,指他於2024年6月19月及11月1日,分別於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41樓、該層的會議室及總務室,三度非禮女子X。
控方認為事主X證供可信
控方陳詞指,事主X的證供可信,雖然她的證供在一些旁枝末節有衝突,但考慮她在案發約1年半後作供,有該些不吻合之處屬人之常情,並不影響核心議題。
辯方指碰到也可能是意外
辯方陳詞時多番指,事主的證供不合理和不一致。就首項控罪,事主至第五份口供,才提及現場附近有一個女同事,不能排除是其他人碰到她。即使是被告碰到,也可能是意外。
發展地下情無電話聯絡因情況特殊
被告供稱和事主發展地下情,但沒有電話聯絡,控方在書面陳詞指其說法有違常理。辯方庭上反駁指本案背景獨特,被告的女友亦為警員,其他的警員亦可能認識其女友。在此情況下,被告更會加倍小心,刻意保護該地下情。
辯方指事主證供誇張
辯方續形容事主的證供誇張,指當時一名總警司在分享經驗,被告怎會在大庭廣眾捉住事主的手,並放在他的褲襠上。辯方指,事主當時聽到被告和女友前往旅遊,怪責被告,被告則嘗試安撫對方。
事主稱碰到被告褲襠有硬物
事主早前供稱,首項控罪涉及被告摸她的臀部。第二和第三項控罪則於同一日發生,事主在會議室參加部門聚會時,被告捉住她的手,並放在其褲襠上。X稱摸到有硬物,被告則稱自己「扯旗」。
事主指被告曾想抱住她
此外,被告伸手摸她的腰和背,亦想從右邊腋下伸手摸胸,但她「夾實」不讓被告的手伸前。被告的手遂向下摸,至「Pat Pat落啲個位」。她之後到總務室,期間被告的身體向前傾,似乎想抱住她,她未有理會並逕自離開。
案件編號:ESCC3151/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