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煙4.30起禁 何謂「另類煙用物質」?有煙機違法否?一文看清

撰文:陶嘉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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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4月30日(本周四,明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煙用物質,包括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支和草本煙,即使只隨身攜帶亦屬違法,輕則被票控罰款3,000元,若違例品超出指定數量,最高更可被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

不過,何謂「另類煙用物質」,又是否包括煙機?何謂「公眾地方」?警方會否執法?煙民在商業大樓的辦公室或廁所吸食會否違法?下文將逐一講解。

由今年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等另類煙產品,即使只隨身攜帶亦屬違法。(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由今年4月30日起,《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針對另類煙用物質的修訂正式生效,屆時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資料圖片/海關圖片)

1. 何謂管有另類煙用物質?有煙機是否違法?

由今年4月30日起,《2025年控煙法例(修訂)條例》針對另類煙用物質的修訂正式生效,屆時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煙彈、煙油、加熱煙支和草本煙,即使只隨身攜帶而未有吸食或使用,亦屬違法。

故此,只管有煙機但無煙彈、煙枝等並不屬違法。醫衞局副秘書長李力綱曾表示,有市民指煙機具收藏價值,將視乎修例後成效才決定未來是否禁煙機。

僅管有煙機並不犯法。(Reuters)

2. 違法罰則如何?

管有少量另類煙用物質(即不多於5個煙彈、或5毫升煙用物質、或100支加熱煙支、或100卷草本煙)並用作非商業用途,定額罰款港幣3,000元;或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10,000元。

管有多於上述數量指明另類吸煙產品,即屬增責因素,須以檢控形式而非定額罰款處理。一經循簡易程序定罪,可判處罰款港幣50,000元及監禁6個月。

3. 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但何謂「公眾地方」?

衞生署指,在《吸煙(公眾衞生)條例》第371章,已為「公眾地方」作出定義,相信執法人員具有豐富經驗作出判斷,例如不能隨意進入的私人住宅便不屬公眾地方。

翻查上述條例,「公眾地方」的定義包括︰公眾於當時有權進入或獲准進入的地方,不論是憑繳費或其他方式進入,以及任何處所的共用部分,即使公眾無權進入或不獲准進入該共用部分。

4. 若旅客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將如何處理?

衞生署指,控煙酒辦的執法一視同仁,但衞生署會針對旅客在口岸及飛機上加強宣傳。署方又指,由2025年第4季開始已轉用附有二維碼的電子告票,即市民及旅客可通過多個電子支付平台繳交罰款,包括轉數快、支付寶或雲閃付等,避免他們因沒有帶備足夠現金而無法付款。

4月30日起,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地方管有電子煙等另類煙產品,即使只隨身攜帶亦屬違法。(資料圖片/鄭子峰攝)

5. 煙民在公司廁所吸食另類煙產品是否「安全」?

若按上述《條例》的定義,私人住宅單位理應不屬公眾地方,惟在寫字樓的辦公在或廁所吸食另類煙,控煙酒辦能否執法?衞生署承認執法上存在困難,雖然法例規定控煙酒辦人員可進入商業處所,惟執法人員不像警方可取得搜查令,通常採用敲門或按門鈴的方式進入相關處所。

署方又指,執法人員主要通過目測「眼見為實」,成為案件中第一證人作出檢控,即使廁所傳出疑似另類吸產品的煙味,也無足夠證據,只能夠加強巡查及教育負責人管理下屬的行為,以較為軟化的方式改善情況。

6. 除了衞生署控煙酒辦外,警方是否同樣有權執法?

據了解,警方有權檢取指明另類煙產品,以及執行另類吸煙產品禁令。換言之,若警察在公眾地方發現任何人攜帶或吸食另類煙產品,便可按條例執法。

惟警務處處長周一鳴4月25日表示,新法例的主要執法單位是控煙辦,警方不會「主動執法」。 他又說,警方若遇到相關個案,會檢取證物,並記錄涉案人士的資料,將個案轉介控煙辦,有需要時亦會採取拘捕行動。

7. 如手頭上仍有另類吸煙產品,可如何棄置?

衞生署指,由2026年4月1日至4月29日,將在四個地點設置另類吸煙產品棄置箱,供有需要的市民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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衞生署宣傳4月30日起禁止在公眾地方管有另類吸煙產品海報。(衞生署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