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13歲女童性交兼拍片 文員求情稱無拍私處 官斥無減卑劣囚26月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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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員在天水圍麥當勞搭訕13歲女童,並約她遊車河及帶她回家看Netflix,兩人之後性交,男子並有偷拍。女童曾表不滿,事後告知社工並報警。男子早前承認「衰11」等3罪,今(8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判刑,被告求情稱拍片為收藏,惟暫委法官李志豪斥被告不但未使用安全套,影片未拍到事主私處和容貌亦不減其卑劣性,判他入獄2年2月。

承認製作3段兒童色情影片及3相片

被告劉澄宇(36歲)承認兩項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及一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指他於2024年8月30日至31日,在粉嶺皇后山邨某單位,兩度與13歲女童X非法性交;以及製造X的色情物品,即3張相片及3段影片。

WK 西九龍法院。

被告與事主年紀相差23年

法官李志豪判刑前提及被告背景,他中四學歷,已離婚,育有一名11歲兒子。他有強直性脊椎炎和哮喘,母親患抑鬱症,被告是她的精神支柱。與X的年紀相差足有23年,他性交時沒有採用安全措施,可幸X沒有懷孕或患有性病。被告兩度與X性交,增加嚴重性。

官斥被告為一己私慾無視對事主的影響

李官斥被告為了一己私慾犯案,無視對X造成的影響。雖然被告聲稱性交影片只作收藏,沒拍到女童的容貌或私處,官認為仍然不減卑劣性,因為X沒同意拍攝,是加刑因素。由於X沒有創傷報告,法庭未能評估事件對她精神上的影響。被告的心理報告則指,其重犯風險中等,沒有戀童癖。

李官就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判監2年2個月,藏有兒童色情物品罪則判囚1年,兩罪共囚2年2個月。

被告性交時沒有使用安全套

案情指,被告在天水圍的快餐店與X搭訕,表示想識朋友及可帶X遊車河。X跟被告到其於粉嶺皇后山邨的寓所。兩人在梳化上看電影後入房性交,被告沒有使用避孕套,並在X體內射精。其後X發現被告拍攝性交過程。

警方原以強姦罪拘捕被告

翌日,被告送X乘搭的士離開。同年9月,X向社工透露事件,並報警揭發事件。警方以強姦罪拘捕被告,被告警誡下稱:「我同佢你情我願,我無強姦佢。」警方另在被告的電子裝置中搜出涉案的3張相片及3段影片。

被告在錄影會面表示,案發當日,他正前往與家人吃飯,中途遇見X。他覺得X很吸引,故主動上前結識。二人隨即交換微信,並相約翌日在快餐店見面。

案件編號:DCCC471/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