宏福苑|合安申業主大會延期遭駁回 法律界稱如不開會居民可入稟

撰文:陳萃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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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埔宏福苑五級火發生至今半年,未曾召開業主大會。其中247戶業主,在4月底實名聯署要求開業主大會。被政府委任的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原定最遲要於5月中通知開會、6月中要開到大會,但合安聲稱要核實簽名真確性、要找尋合適場地等,上月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開大會。申請於周二(6月2日)遭法官駁回。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指出合安原則上可上訴,但他同意法官看法,認為法庭無權延期,指出合安應盡快開會。但有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稱,合安不可能在6月13日開到會,因為要開業主大會,需提前14日通知業主,現在已沒有足夠的時間可通知業主。宏福苑的業主可再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開會。

土地審裁處周一開庭處理合安申請延期開業主大會,不少居民到法庭旁聽。(鄭子峰攝)

宏福苑247戶業主4月29日實名書面聯署要求召開業主大會,遠超《建築物管理條例》所要求的5%門檻。宏福苑法團管理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原定要在5月13日或之前發開會通知書,及要於6月13日或之前舉行業主大會。不過合安就在5月13日「壓線」入稟土地審裁處,申請延期開大會。

申請人為合安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宏福苑業主。土地審裁處法官林展程周二(2日)駁回申請。林官指出,審裁處沒權裁定可以延期,又認為為儘量減少任何或任何潛在的違反法定責任情況,申請人應儘快按要求召開及舉行會議。

行會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資料圖片/林遠航攝)

湯家驊:原則上合安可上訴 惟開會是責任

行政會議成員、資深大律師湯家驊表示,合安一方如認為裁決存在法律上的錯誤,原則上可上訴,但他不認為法官存在理解上的錯誤:「我不覺得這是法律問題,我覺得這是合安的責任問題,因為法例規定5%的業主要求開會,這是業主的權利。」湯家驊又稱,合安聲稱遇到很多困難,又找不到合適地點,這並非無法克服的困難。

湯家驊不覺得開會地點不完美,業主會介意,因業主只想知最新資訊,到底現時在管理層面有何進展。湯家驊又說,開業主大會是所有管理公司應有的責任,非法律問題:「我睇唔到點解呢個管理公司,會以為佢哋有足夠嘅法律觀點去申請延期或上訴」。

《建築物管理條例》列明,當不少於5%的業主以書面聯署提出開業主大會的要求時,管委會主席或獲授權的管理公司必須在收到要求書後的14天內發出開會通知書,並在發出通知後的 45 天內召開業主大會。湯家驊解釋,條例寫了要開會,但沒寫到法庭有權可延長開會的期限,將業主的權利改變或收窄。他同意現時土地審裁處的裁決。

裁決列出合安可申請上訴許可

另有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翻閱裁決後指,合安可上訴,因林官亦於判辭寫道,如申請人上訴,要一併提交詳細書面陳詞上訴理據。

合安一方由資深大律師潘熙(左一)代表。(鄭子峰攝)

湯家驊:6.13須開會 有法律界人士認為不可能 因要提前兩周通知

根據裁決,居民可否如期於6月13日或之前成功開會?湯家驊認為合安需按裁決為居民開業主大會。但是該不願具名的法律界人士認為,合安不可能在6月13日開到會,因要開業主大會,需提前14日通知業主,但現時已沒足夠的時間可通知業主。他指,宏福苑業主可於6月13日後,再入稟土地審裁處,要求土地審裁處頒令開會。

不過,如果合安想繼續「拖字訣」,他們或會在居民入稟後向法庭聲稱正上訴,要求法庭先處理上訴,再處理居民的入稟。

《香港01》正向合安查詢會否如期開業主大會、下一步會否上訴,正待回覆。

土地審裁處。(鄭子峰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