洪水橋拖屍案 男子稱助女友減肥木棍毆斃對方 誤殺罪成囚3年9月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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矮小男子聲稱被指示助肥胖女友以不眠方式減肥,見女友睡著要施用棍打,惟女友被打至「面青口唇白」,最終死亡。他之後用板車運載女友屍體時,屍體的腳部外露,引來途人注意並報警,男子被捕後直認屍體是其女友,又認曾以木棍打她。男子原被控謀殺,案件(HCCC340/2024)經審訊後,陪審團只被裁定他誤殺罪成,他在開審前亦表示願意就誤殺認罪。

法官張慧玲為被告索取報告後,今(10日)在高等法院判刑時稱,認為被告需康復治療多於長期監禁,但不能疏視被告殺害事主,需接受懲處,判他入獄3年9個月。被告在判刑後,向代表律師等面露笑容。

被告吳家聲,29歲,被裁定於2022年4月28至29日在港誤殺葉芷清(30歲),和阻止合法埋葬葉的屍體。庭上透露,被告學歷至中三,曾在貨倉、地盤和屠房工作,案發時無業。

被告吳家聲誤殺罪成。(資料圖片)
被告吳家聲拖屍的情形。(資料圖片)
被告吳家聲其後只站在屍旁等待警員到場。(資料圖片)

被告邊緣智亦患有創傷後遺症

法官判刑引述被告的心理報告指,報告指被告屬邊緣智商 ,自尊心低,解決困難的能力差。此外,他會逃避問題,不堅持己見,易順從他人。被告聲稱身心受虐,因此受創傷。他為了不被襲擊,在威嚇下犯案。報告認為被告沒有反社會人格,其重犯機會低。此外,被告有創傷後遺症,建議被告接受心理治療。

辯方指被告認為無選擇需服從

法官指辯方強調心理報告內容,尤其是被告屈服於契家姐和其丈夫的壓力,以暴力對待事主。被告的服從性,令他在威嚇下易聽從他人指示。此外,案發時壓力環境、被告智商較低等,令他認為別無選擇,需要服從。辯方指,被告犯案和本性不符,本案亦屬例外情況,建議誤殺罪的量刑起點不多於5年,和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的刑期同期執行。

被告聲稱沒有令事主頭部受傷

法官判刑時指,本案特殊,事主的死因為頭部受傷和大面積皮膚被腐蝕性物質燒傷,之後窒息。同時,被告聲稱沒有令事主頭部受傷,或令她受到燒傷。法官指,根據陪審團的裁決,他們認為被告說法屬實,或可能屬實。

認為被告需康復治療多於長期監禁

法官認為,被告需康復治療,多於長期監禁,但不能疏視被告殺害事主,需接受懲處。法官接納,被告有真誠悔意,重犯機會低,就誤殺和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分別以5年和12個為量刑起點。因他承認兩罪,獲刑期扣減,同時兩罪刑期同期執行。法官最終判被告,監禁3年9個月。

途人見板車露人腳報警

案情指,被告和事主葉芷清為情侶,案發時他們與事主的契家姐和其丈夫「阿朗」等人,同居於洪水橋田廈路富安花苑某單位。身高約1.5米的被告,於2022年4月29日清晨5時50分左右,在洪水橋一帶拖著板車,板車上露出人腳,被一名途人及一名清潔工見到,兩人確認是人腳後報警。

被告留在現場待捕並認扑死事主

被告一直留在現場,警員到場後,發現有女屍被棉被包裹,頭部被保鮮膜捲起。一名女警向被告查問時,被告冷靜回答說:「呢個係我女朋友嚟嘅,我一時錯手用棍扑死咗。」

事主胸腹私處等達五成皮膚燒傷

法醫傅家聰根據事主的屍體,指她若高1.59米,體重64公斤,身上有多處瘀傷和擦傷,後腦內有一個大面積的瘀傷。此外,事主有多處由腐蝕性物質引致的燒傷,約佔身體皮膚的五成半,分布在胸、腹、四肢和私處,部份燒傷傷勢嚴重。法醫指事主的死因為頭部受傷和大面積皮膚被腐蝕性物質燒傷,之後窒息。法醫又認為事主身上的燒傷不似自殘做成。

女死者葉芷清生前照片,法醫指她死時只有約65公斤。(資料圖片)
清潔工人黃亞森稱曾問被告吳家聲,其車上放著甚麼,被告回應他是死屍,並稱正想把屍體推到警署。(朱棨新攝)
路人劉國仁稱,他早上跑步遇見被告吳家聲,並見一隻人腳在被告的板車跌出來,劉稱肯定不是公仔後報警。(朱棨新攝)

被告聲稱被指示打事主阻她入睡

被告在錄影會面稱,事主契家姐指事主有「胖死症」,要用不眠方式助她減肥,因此不能讓事主入睡,被告則被指示要協助事主,若見事主睡著便要打她。他稱於同月27日晚上10時至翌日凌晨1時半,以及凌晨3時至5點半期間,他都曾襲擊事主,他又指事主曾以通渠水淋自己。

指事主有自虐傾向且知時日無多

被告又稱,事主曾稱痛,並問:「點解要咁?唔知過唔過到今晚……」被告便向她說:「你今日唔食飯,就唔使俾我打。」被告又稱:「佢可能知自己時日無多。」並指事主有自虐傾向。

曾稱包裸事主頭部時聽到啊聲

被告稱於28日早上7時許發現事主開始沒有反應,他曾替事主急救但不果。他曾考慮在山上埋葬屍體,但指事主「都幾重」,又想不那裡有深坑可埋葬事主,至29日凌晨3時許,以板車拖走事主屍體,打算到警署自首。他又指以保鮮膜捲包事主的頭時,事主曾發出「啊」一聲。

被告吳家聲自辯時曾認用木棍打事主阻她入睡,圖為他稱曾用以襲擊事主的木棍。(朱棨新攝)
被告自辯時指契家姐的丈夫「阿朗」曾與他及事主玩「鐘擺」遊戲,並用圖中的槌子打他們的腳踝。(朱棨新攝)
法醫在事主身上發現大面積的燒傷,似是通渠水做成。警方在案發現場檢取到通渠水樽(黑色)。(朱棨新攝)

遭阿朗禁足毆打兼迫抄佛經

被告在審訊自辯時的說法略有不同,他透露與事主搬入契家姐家後,遭契姐丈夫「阿朗」多番加租,租金由5千加到3萬,他為交租要向財務公司借錢,但遭「阿朗」指他有違家規而被毆打,且不讓他離家上班,「阿朗」並迫身為基督徒的他抄佛經。

指契家姐迫事主減肥且不許她睡覺

他指案發前約一個月,契家姐指事主肥胖,要她減肥。她除了著事主做運動,亦不許事主睡覺,契家姐又不讓事主吃東西,只讓她飲水,隔兩天才給她吃菜。契家姐在2022年4月27日發現事主偷食,怪責被告看管不力,他便再以木棍打事主的背部。

被告稱與事主同被阿朗槌打

被告又稱,「阿朗」之後要被告及事主與他玩「估歌仔」和「鐘擺」遊戲,期間用槌打兩人的身體的腳踝。「阿朗」又用沾有通渠水的棉花棒,在他們的上背位置打圈,被告並曾在庭上向陪審團展示他身上的灼傷的傷痕。

阿朗曾建議肢解

被告指事主用通渠水自淋,他見狀曾奪走通渠水。契家姐又稱覺事主未識驚,被告便再用棍打事主,後來見事主「面青口唇白」。期後「阿朗」指事主「死咗」,被告稱他曾抱屍痛哭稱:「對唔住。」「阿朗」建議他肢解事主,但他想到血腥畫面而下不了手,最後決定用拖板運走屍體。他又澄清,以包裝綑膜捲事主的頭時,事主沒有發出「啊」聲。

同案另3被告2023年全被撤控

同案原有另3人被控,他們分別為:蔡志朗(案發時31歲、倉務員)、女子鄭沛雯(28歲、家庭主婦)、陳穎康(27歲、倉務員),他們均是被告與死者的同屋住戶,被控一項阻止合法埋葬屍體罪,但控方於2023年底已撤回他們的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