紅山半島業主求覆核清拆令 指屋宇署應酌情准留部份僭建物
港島獨立屋豪宅紅山半島在2023年9月世紀暴雨後,發生山泥傾瀉,並揭發多戶涉僭建。屋宇署向其中一戶涉潛建的業主發出清拆令,要求拆除在洋房花園及平台的僭建物。業主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遭駁回。業主昨(7日)入稟高等法院,申請司法覆核(HCAL1227/2026)。該業主指,屋宇署可以行使酌情權,在考慮安全問題後,讓部份僭建物保留。惟審裁小組採取「一刀切」的態度,認為署方或審裁小組處理僭建物時,讓業主改動僭建物並不可行。業主要求法庭頒令推翻駁回上訴的決定,或由全新的審裁小組重新考慮上訴。
申請人為BOLITHO OLIVER ROBERT MORGAN,答辯人為建築物上訴審裁小組,屋宇署署長和申請人妻子FARLOW MARGARET ANNE,被列為利益關係方。
申請人是52號洋房業主
申請書指,申請人和妻子為紅山半島52號洋房的業主。屋宇署於2023年12月向他們發出清拆令,要求他們拆除洋房的僭建物,申請人於同月向上訴審裁小組提出上訴。
申請人認為僭建物結構上安全
上訴聆訊時,業主不爭議涉案構築物屬僭建。惟屋宇署的證人指,若構築物並非在批准的圖則內,署方便會發出清拆令,不論該構築物是否安全,或會否構成安全風險。申請人的證人則認為,洋房的僭建物結構上安全。審裁小組本年5月駁回上訴,認為審裁小組無權讓申請人改動僭建物。
認為屋宇署可行駛酌情權
申請人指上訴審裁小組在法律上犯錯,排除申請人改動僭建物。申請人指,屋宇署有責任保護公眾,避免他們受危險的僭建物威脅,並可行使酌情權,在考慮安全問題後,讓部份僭建物保留。惟審裁小組採取「一刀切」的取態,認為署方或審裁小組處理僭建物時,指業主改動僭建物並不可行。
強調政策目的是要確保健築物安全
申請人又指,政策的其中一個目的是確保建築物安全,或減低安全風險。惟署方決定是否發出清拆令時,安全並非其中一個考慮因素。申請人質疑,審裁小組駁回上訴的決定,和確保建築物安全的政策目的,沒有合理關連。
申請人要求法庭頒令推翻審裁小組駁回其上訴的決定,或由不同成員組成的審裁小組重新考慮其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