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工業意外或工程中有疏忽等 三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遭屋宇署罰款
屋宇署轄下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早前根據《建築物條例》完成對三名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的紀律研訊。紀律委員會今日(10日)刊憲公布裁決,當中兩名承建商在工程中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另有一名承建商觸犯與建築工程有關罪行而被法庭定罪。涉案的承建商及相關負責人均遭罰款,並需支付委員會研訊費用等。
守宇工程將軍澳建築工程行為不當遭罰款
根據憲報公告,註冊小型工程承建商「守宇工程有限公司」及其獲授權簽署人嚴銘強,涉於2020年4月21日至6月10日期間,在將軍澳寶康路108號廣明苑一處所進行建築工程時,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同時,雙方在該處所違反條例情況下、根據簡化規定展開的小型工程。
紀律委員會於今年4月29日進行研訊後,裁定兩人罪成。守宇工程與嚴銘強分別就兩項控罪各被判罰款10,000元,並須共同及各別支付建築事務監督的評定費用33,400元,以及委員會研訊費用21,800元。
嘉華裝飾涉工業意外被定罪 另涉兩違規行為被罰共10萬
根據憲報第4135號公告,涉案承建商「嘉華裝飾有限公司」為承建商名冊上的承建商,早前獲委任為九龍新蒲崗景福街43及45號地下地盤的裝修建築工程承建商。於2021年3月15日,該地盤發生了一宗工業意外。該承建商其後被指涉及兩項均屬東主法律責任的控罪,違反香港法例第59章《工廠及工業經營條例》第13(1)條,並於2021年10月4日在九龍城裁判法院被定罪。
此外,嘉華裝飾因另一東主「鴻圖冷氣工程有限公司」涉及兩項違規行為,包括沒有設置及保持安全的工業裝置及工作系統,及沒有提供所需的資料、指導、訓練及監督,以確保在該工業經營中僱用的人工作安全,屬犯相同罪行。
註冊承建商紀律委員會於今年4月28日根據《建築物條例》第13條的規定進行研訊,信納上述定罪指控,下令嘉華裝飾有限公司須就首項控罪罰款40,000元,並就第二項控罪罰款60,000元,兩項控罪合共罰款10萬元。此外,該承建商亦須支付建築事務監督方面經評定的費用15,200元,以及委員會研訊費用21,800元。
潘永記裝修及獲授權簽署人無視警告8年 各罰5000元
另一宗案件涉及「潘永記裝修工程有限公司」,憲報第4136號公告指出,潘永記裝修工程及其獲授權簽署人王沛賢,分別於2015年2月17日及11月25日,呈交了第II級別小型工程展開通知書(MW03)。然而,在2015年9月至2023年8月長達近八年的時間內,儘管建築事務監督曾多次作出提醒、要求及警告,該公司及王沛賢仍未有就相關小型工程的進度提供最新情況及資料。
委員會同樣在4月29日進行研訊,裁定兩者未履行法定職責,潘永記裝修工程及王沛賢各被判罰款5,000元,另須共同及各別支付建築事務監督費用22,800元及研訊費用21,800元。
屋宇署表示,若註冊承建商進行工程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或就建築工程有關的罪行被法庭定罪,或在建築工程方面犯有疏忽或行為不當,屋宇署可根據該條例採取執法行動,包括刑事檢控及紀律處分。
屋宇署又指,十分重視合資格人士就強制驗窗計劃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若合資格人士在強制驗窗計劃下進行窗戶訂明檢驗及修葺時違反《建築物條例》的相關條文,不單可根據該條例被刑事檢控,亦會受紀律處分。屋宇署稱會繼續進行抽樣查核工作,以確保強制驗窗計劃下訂明檢驗及修葺的質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