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檢討歷20年討論過什麼?重整時間線 曾有棄用「強姦」倡議
性罪行檢討歷時20年,法改會先後發表4份諮詢文件及兩份報告書。保安局終在今年6月底向立法會提交諮詢文件,採納法改會大部份建議,包括擬擴闊「強姦」罪範圍至其他性插入行為、男和女皆可成為受害者。
惟有意見關注文件未摒棄「強姦」一詞,擔心用詞涉肢體反抗和僅涉女性的性侵行為,新涵蓋的受害者或難扣連自身經歷,削弱求助及報案意欲。
《香港01》整理未有被納入改革的法改會3個建議,其中涉強姦罪修訂,法改會最初建議維持強姦罪原有定義,另訂新罪處理非以陽具的性插入行為,因「強姦從未被理解為包括非以陽具作出的插入」,相信市民大眾和陪審團或有先入為主的看法。
惟公眾諮詢大多數回應者建議摒棄「強姦」一詞,法改會始建議毋須另訂新罪,但擴闊「強姦」範圍,並改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最終保安局擬擴闊範圍但保留用詞,認為「強姦」一詞反映罪行嚴重性。
《倖存者的聲音》:性罪行改革系列之三
法改會2006年成立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全面檢討1956年沿用的英格蘭法例相關條文。法改會之後先後發表4份諮詢文件,展開公眾諮詢後修訂建議,再發表兩份最終報告書,涵蓋未經同意的性插入行為、涉兒童和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雜項性罪行如擴闊亂倫罪定義等。其中,針對窺淫、非法拍攝或觀察私密部位等罪行,政府已於2021年立法修訂。
性罪行檢討歷時20年,保安局今年6月底向立法會提交諮詢文件。《香港01》整理當局最終未有採納的3個建議,包括未摒棄強姦一詞、未劃分13歲以下及16歲以下兒童的性罪行、以及未立法保護16歲或以上但未滿18歲的少年人,嘗試了解過往20年的討論脈絡、以及政府背後考量為何。
討論一:修訂強姦罪
法改會最初倡不擴闊強姦範圍但保留用詞 另訂新罪處理非陽具插入行為
現時強姦罪只限於以陽具作出插入;其他非以陽具插入式的性侵行為,會被視為非禮罪。翻查資料,法改會2012年曾建議區分強姦罪和其他非以陽具作出的插入行為,訂立一項「以插入的方式進行性侵犯」新罪行,處理陽具以外的性插入方式。
文件解釋,強姦罪的構成元素(即以陽具插入)存在已久,市民大眾非常熟悉,而強姦「從未被理解為包括非以陽具作出的插入」,相信市民大眾和陪審團,對某些字詞的涵義已有「先入為主」的看法。某些司法管轄區並不區分強姦與其他非以陽具作出插入的罪行,劃歸為一類罪行,惟這些司法管轄區沒有使用「強姦」一詞。
公眾諮詢後建議擴闊「強姦」定義、改名「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
及後法改會展開公眾諮詢,並在2019年的報告書提及大多數回應者建議摒棄「強姦」一詞,認為對女性有負面標籤,亦沒反映無分性別的指導原則。考慮到所收到的強烈觀點及意見後,法改會最終建議摒棄「強姦」一詞,並改名為「未經同意下以插入方式進行的性侵犯」,涵蓋對肛門或陰道作出任何插入,以及以陽具插入口腔,而毋須另訂「以插入方式進行性侵犯」的罪行。
保安局:擬保留「強姦」一詞 反映罪行嚴重性
保案局採納法改會擴闊強姦罪範圍的建議,擴至至以身體部份如陽具、手指、舌頭或物件,插入受害人的陰道、肛門或尿道;或以陽具插入受害人的口腔。
不過,當局建議保留「強姦」一詞,並解釋「強姦」一詞隱含罪行的嚴重性和嚴重程度,捨棄這常用詞可能會令公眾誤解,以為與傳統的強姦罪相比,經擴大涵蓋範圍的罪行性質較輕。
討論二:應否劃分13歲以下及16歲以下兒童的性罪行?
法改會倡劃分 反映與幼童性行為嚴重性
法改會2016年建議劃分涉及13歲以下及16歲以下兒童的性罪行,與幼童進行涉及性行為刑罰應更重,反映行為的嚴重性。文件引述英國內政部檢討小組指,13歲以下兒童的生理或情緒的成熟程度,均未足以應付涉及性行為的後果;反之,有一部分16歲以下兒童有足夠的成熟程度和能力給予知情的同意。
保安局未採納建議 惟兩罪涉13歲以下幼童罪行刑罰更重
惟保安局未有採納法改會建議,並將劃一「同意年齡」為16歲,又解釋兩者罪行元素大致相同,現時做法可同時涵蓋所有16歲以下兒童受害人。即使受害人不肯定案發時歲數,被告仍可被控以涉及16歲以下兒童的罪行,此做法可避免或會出現的漏洞。
不過兩項擬訂立的新罪行中,涉及幼童的性罪行刑罰更重,舉例「在16歲以下兒童在場下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罪,如受害人13歲以下,最高刑罰是監禁10年;涉13歲至16歲的兒童,犯案者最高可被判處監禁5年,與法改會的刑罰建議相同。
討論三:應否立法保護16歲或以上但未滿18歲的少年人?
法改會意見分歧 公眾諮詢大多數贊成立法
法改會2016年諮詢文件提及,對於應否制定法例保護16歲或以上但未滿18歲的少年人的問題,委員會在審議過程中意見分歧。
文件列出支持的論點,指少年人容易受處於受信任地位的成年人性侵犯及性剝削,即使有給予同意的行為能力,也不可被視為真確。反對一方認為,很多16及17歲的少年人已有足夠的成熟程度選擇是否參與經同意的涉及性的行為。委員會就此建議諮詢公眾意見。
結果大多數公眾回應贊成立法保護,主要理由是應擴大保護範圍。法改會最終向政府建議,應從政策角度考慮立法保護少年人是否可取,並在適當時候諮詢立法機關。如立法保護,法改會同意可列明各種受信任地位的清單,參考澳洲新南威爾士法例,清單涵蓋教師與學生等關係。
政府:16歲或以上人士性自主權應受尊重
保安局最新一份諮詢文件未提立法,並指16歲或以上的人是接近成年且較為成熟的人,能夠明白進行涉及性的行為的後果並作出同意,他們的性自主權應受到尊重。參考主要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的法例,它們大多以16歲作為涉及兒童及少年人性罪行的界定年齡。未經同意下進行的性罪行亦會覆蓋16至18歲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