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理大|6游繩離開示威者 稱不應被控妨礙司法 上訴裁決押後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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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1月理大衝突期間,6名曾以游繩方式離開校園的示威者,認為他們當時只是逃離現場時獲「家長車」接應,認為單純接受接載的舉動,不應另被控妨礙司法公正罪,他們以此觀點提出上訴(CACC140/2024),聆訊今(11日)在上訴庭處理。律政司卻回應稱,逃離理大的人互相幫助和掩護,當時警方已包圍理大,不是一般方法可以離開,指涉案人士的行為超越單純逃跑。上訴庭法官稱會在6個月內下裁決。

6名被告均暴動罪成

6名上訴人分別為:伍偉楠、梁穎欣、劉淑華、黃琪峰、林鑫濤和黎靖言。他們同因暴動和妨礙司法公正等罪,被判囚70個月。是次上訴由法官彭偉昌、楊家雄和陳慶偉審理。

2019年11月18日晚上,理大有示威者游繩逃走,並有電單車接應。(李澤彤攝)
2019年11月18日晚上,理大有示威者游繩逃走,並有電單車接應。(李澤彤攝)
2019年11月18日晚上,理大有示威者游繩逃走,並有電單車接應。(李澤彤攝)

逃走被捕不應再被控妨礙司法公正

代表伍偉楠和黃琪峰的大律師就妨礙司法公正罪陳詞指,只是單純接受接載,不足以構成干犯該罪,被接載的人需做出正面行為,若有被告犯罪,逃離現場,登上車輛離開,認為在此情況下,不應再控妨礙司法公正罪。就控方指逃離理大的人互相協助,上訴方指涉案人士上車前,沒有該方面的證據。

亦有被告爭議身處理大亦無壯大聲勢

代表劉淑華的大律師陳詞指,劉即使身處理大,也不是壯大示威者聲勢。案發前沒有人想到有逃離人士游繩而下,沒有證據劉知道此事。此外,劉亦就判刑提上訴,指劉於2019年被捕,控方於3年後才加控暴動罪,認為屬延誤,但原審法官沒有因此減刑。

指控方只憑醫生紀錄指證曾游繩而下

代表林鑫濤的大律師則指,林被指游繩而下,控方針對的林的證據,是林受傷求醫,醫生的紀錄則指林稱因游繩而擦傷,該醫生對林是否說過該句話沒有獨立記憶,而是因應紀錄,認為林有這樣說。法官楊家雄質疑上訴方說法,指原審法官有權衡量醫生弄錯的機會。上訴方續指,原審法官未有考慮警員陪同林求醫,該句說話或來自警員。惟法官彭偉昌質疑,醫生怎會未能分辨警員和病人的說話。

控方強調涉案人超越單純逃跑

律政司一方回應,逃離理大的人互相幫助和掩護,有人駕駛電單車接載他們到紅磡繞道,該處有車輛接載逃離的人。同時,有人擲汽油彈,以作掩護,當時警方已包圍理大,不是一般方法可以離開,指涉案人士的行為超越單純逃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