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出理大.上訴|鄭錦滿被指爬水渠逃走 爭議或嘗試入理大不果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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熱血公民前成員鄭錦滿,於2019年警方圍堵理大期間,涉爬水渠逃離理大,被裁定暴動罪成,遭判囚3年8個月。此外,另外4人涉準備「家長車」等,為逃出者提供「義載」或其他支援,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亦被判囚。他們今(2日)就定罪在高等法院上訴,鄭的代表大律師指,案中證據不支持鄭參與暴動,應改判他妨礙司法公正罪成,又指可以推論鄭是試圖爬水渠進入理大但不果,因此從水渠離開。法官聽取陳詞後,押後6個月內頒布書面裁決。
5上訴人:何志豪、鄭錦滿、陳啟賢、馮思睿和林泳汶。鄭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不成立,但控方審訊期間加控的暴動罪則罪成,被判入獄3年8個月。另外4名上訴人經審訊後,被裁定妨礙司法公正罪成立,被判入獄12至13個月。
律師爭議鄭或想爬渠入理大而非逃離
鄭錦滿的代表大律師陳詞指,控方不應在原審時新增暴動罪,又指本案證據並不支持暴動罪。原審法官認為鄭屬暴動的一員,但鄭於涉案時沒有專業的安全裝備,不可能爬水渠逃離理大,認為可以推論,鄭是試圖爬水渠入理大不果,從水渠離開時被捕。原審法官錯誤認為證據支持鄭參與暴動。但法官潘敏琦質疑,鄭試圖爬水渠進入理大但不果的說法屬憶測。
另兩上訴人堅稱為救無辜被困者
代表馮思睿和林泳汶的代表大律師則指,兩名上訴人當時或只是救無辜被困在理大的人。法官彭偉昌質疑,被困理大的人可以在指定出口離開,或等候警方處理。若救出該些人士,令他們不接受警方調查,不是妨礙司法公正?上訴方強調,兩名上訴人不是協助示威者逃避警方的追捕。
案件編號:CACC34/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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