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計師涉跟蹤並偷拍女生 裁遊蕩罪不成立 官建議就纏擾行為立法
政府統計師涉在銅鑼灣一中學的開放日跟蹤一名16歲女生,被控遊蕩罪(ESCC 5/2026),他否認指控。女事主審訊時透露,她事發前約兩年,已多次乘港鐵上學遇見被告,被告會向她點頭,甚至曾對話。她當日在學校見到被告感驚慌。案件今(25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被告被裁定遊蕩罪不成立。
裁判官林子康裁決時指,被告當日在學校跟住並偷拍事主,雖已構成遊蕩,但非令事主當日擔心的原因。她的不安更似來自遭被告跟蹤兩年的經歷,惟法庭若以此作標準,會變得主觀,故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林官認為,遊蕩罪僅能針對個別威脅性行為,不適合處理如本案的長期跟蹤情況,建議法律改革委員會考慮就纏擾(Stalking)行為立法。
被告林永康,59歲,政府統計處統計師,被控一項遊蕩罪,指他於2025年7月5日在銅鑼灣某學校內遊蕩,而其單獨的出現,導致女事主X合理地擔心她自身的安全和利益。
事主X稱在地鐵遇被告已持續2至3年
被告在2025年7月5日在事主X就讀的學校被捕,但事主X供稱,她早在2022年10月已見過被告,她稱她每天由奧運站乘車回校時,都會見到被告向她點頭,被告並曾問她是否考試。她之後經常在港鐵見到被告,令她感到不安全,她會迴避被告眼神和走開,這情況持續了2至3年。
被告開放日出現校園並曾偷拍X
案發當天是X就讀學校的開放日,X的班主任見有男子在走廊徘徊,問同學有無注意到,X告知老師該男子正是她經常在地鐵遇到的男人,校方最後報警。警方從被告手機檢取45張照片,其中17張是X當日在學校的照片,另有被告在展品前的自拍照。
官指被告行為已構成遊蕩
林官裁決時稱,被告當日偷拍事主,甚至跟住事主的行為相當可疑,認為其行為已構成遊蕩,但是否令旁觀者合理地擔心自身安全,卻有商榷餘地。
若以兩人過往瓜葛衡量會失客觀標準
林官續指,如果X因為其獨特認知,如她過往與被告的相遇,從而令她感到擔心,但他們的這些「瓜葛」,是否應納入定罪的客觀標準。林官舉例指,若有人在快餐店逗留及徘徊半小時,其他食客或會感到奇怪,但不會擔心自身安全或利益,因此這不會構成遊蕩罪。另一個情形,若有人在快餐店見到一名曾向他施以威嚇的人,他因而感到擔心,但若以這份擔心,作為客觀的定罪標準,會有違立法原意。
控方並未起訴地鐵的相遇事件
林官認為,若本案要考慮事前的地鐵相遇事件,應遂項事件起訴,他一再強調被告當日的行為,甚至事後有認「跟住個女仔」,有其令人垢病之處,但法庭同意,若考慮兩人過往地鐵相遇的情況,會令客觀標準蕩然無存。
X的擔心非來自被告當日的行為
林官總結稱,法庭未能接納X的擔心是原自被告當日的行為,她甚至不知被告在課室外徘徊,亦不知被告曾在校內偷拍她,可見這些並非構成她擔心的原因。而被告在課室外徘徊時未有作出其他恐嚇或威脅行為,在客觀情況下,正常的中四女生不會因此而感到擔心。因而裁定被告罪名不成立。
建議法改會就纏擾行為立法
林官又稱,遊蕩罪僅針對個別威脅性行為,不適合處理這種情況,建議法律改革委員會考慮就這類纏擾(Stalking)行為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