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田34歲廚師隨機向夜歸女潑不明液體 自稱有怪癖涉3案兩度被捕

撰文:凌逸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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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12月至今年2月期間,一名34歲男子涉嫌在沙田區隨機向夜歸年輕女子淋潑不明液體,他1月曾經被警方拘捕,但之後再度犯案。據了解,被捕人沒有精神病紀錄,但聲稱自己有怪癖,他的犯案動機或與個人情緒問題有關。被捕人現正被扣留調查,案件將於明日(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偵緝督察馮煒程。(蔡正邦攝)

34歲男廚師1月曾涉遊蕩罪被捕

沙田警區刑事調查隊第七隊偵緝督察馮煒程陳述案情,指一名女子於去年12月25日凌晨,行經美田路近紅梅花谷路行人天橋時,感覺到有不明液體滴落她的頭髮,於是隨即回頭,目睹一名站在她身後的男子拔足逃走,遂報警求助。經調查後,警方於今年1月8日以「普通襲擊」罪拘捕一名34歲姓張本地男子,聲稱任職廚師,居住在沙田區,被捕人其後獲保釋待進一步調查。

2月再涉2案被捕 警正化驗不明液體

及至今年2月17日晚上,一名女子途徑隆亨邨善心樓時,發現頭髮及外套沾有不明液體;另外一名女子在2月19日凌晨途徑車公廟路游樂場時,亦感覺到有不明液體滴落她的頭髮,回頭發現一名男子從她身後逃走。兩名事主經電子報案中心舉報後,警方立即翻查區內大量閉路電視片段及分析情報,發現3宗案件均為同一人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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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捕人沒有精神病紀錄 但聲稱有怪癖

警方在2月21日凌晨再次以「遊蕩」罪拘捕該名男子。初步調查顯示,被捕人與3名受害人互不相識,犯案動機或與被捕人的個人情緒問題有關。據了解,被捕人聲稱自己有怪癖,但過往沒有精神病紀錄。目前他被扣留調查,案件將於明日(23日)在沙田裁判法院提堂。

(資料圖片)

警方重申,根據《刑事罪行條例》第160條,任何人在公眾地方或建築物公共部分遊蕩,無論單獨或結伴在該處出現,導致他人合理擔心其安全及利益,即屬犯罪,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處監禁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