渣馬死因|急救專家指失去呼吸及脈博 最佳做法是提供電擊治療

撰文:劉安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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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旬男子於2018年,參與渣打馬拉松賽事期間暈倒,送院留醫4日後不治,死因研訊今(13日)續。急救醫學專家認為,在跑手失去呼吸及脈博後,最佳治療方式,應儘早提供電擊心率治療,這可提高其存活率,他又認為大會要救護員步行至現場不理想,應提供救護車及單車;並須強制糾察及醫療服務隊隊員在事前參與簡報會。

急救員進行心肺復蘇法合理

急救醫學專家甘澤華作供指,死者李文德(50歲)被發現時並不完全清醒,救護員羅科儀等人為他作初步檢驗及治療後,將李置於復元臥式,在其失去脈博後進行心肺復蘇法,均十分合理。但基於李當時的狀況多與心律不正、冠心病等有關,最佳治療方式是儘早提供電擊心率治療,這有助提高傷者的存活率。故此,當李失去呼吸及脈博,救護員為其進行心肺復蘇法將1至2個循環後,應特別留意心臟去顫器已否到場,若尚未到場,救護員應再次進行通報催促。

急救醫學專家甘澤華指救護員需要奔跑至現場,情況並不理想,大會應考慮提供單車等設備。(劉安琪攝)

大會應向醫護團隊提供明確指引

甘續指,渣馬大會與醫護團隊應提供明確指引,在收到有關心臟停頓的緊急召喚後,需時多久才能將心臟去顫器送達現場,以達致合理存活率。大會亦向救護員提供可直接聯絡意外事故協調中心 (ICC)的通訊器材,以便要求調配緊急救護車服務。

是否派出救護車屬兩難決定

甘另指,制定明確書面分級或分流系統,就醫療輔助隊(AMS)救護車及救護員的調配作出更客觀的決定。甘明白是否派出救護車屬兩難決定,如果需要但未有調配救護車,會延誤病人的治療;若不需要但調配了救護車,則會擔誤其他需要救護車的病人。救護車主管調派時應考慮傷者傷勢、維生指數、身體檢查結果等,再根據分流表格作評估。

救護員需奔跑至現場不理想

提及有救護員收到救援指示後,需奔跑及步行一段長距離才能到達現場,甘認為情況不理想,大會應向救護員提供救護車或單車代步,大會亦應強制要求涉案糾察及AMS隊員在賽前出席簡報會,確保他們明白運作系統及任何緊急應變系統程序。

死者李文德終年50歲,生前為基督教福音機構幹事,2018年1月21日參與渣打馬拉松10公里賽事期間暈倒,之後送院救治,同月24日於東區醫院不治。是次死因設有3女2男陪審團,香港業餘田徑總會及醫療輔助隊被列為有利害關係方。

案件編號:CCDI-43/2018(DK)

主要證人供詞及當日比賽情況。(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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