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長李卓興被即炒|僱傭條例第9條 僱主4情況可即時解僱不用賠
屯門新會商會中學校長李卓興早前在新加坡交流團期間,疑因租用的旅遊巴泊車問題,與當地名非華裔女保安爭執並辱罵對方,其後向校董會提交辭職信。不過,法團校董會昨日(6月3日)表示,不接受李卓興的辭職申請,並即時解僱李卓興,亦引用《僱傭條例》第9條,可以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今次學校引用《僱傭條例》第9條來炒校長,其實各位打工仔對這條條例了解幾多呢?公司是否可以輕易引用這個條例炒人,而不用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呢?這種情況下,又有沒有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呢?未放的年假又會怎樣處理呢?《開罐》為大家一文睇清。
根據報道,法團校董會解釋,他們不接受李卓興的辭職申請,理由是其辭職信要求的生效日期為8月31日,但校董會認為,若李在此前仍任職校長的話,將會嚴重影響學校的正常運作,令校內教師學生不能盡快重新前行。校董會更批評李卓興行為不僅破壞校譽,亦貶損辦團多年興學育才的功勞,故決定即時解僱李卓興,亦引用《僱傭條例》第9條,可以毋須給予通知或代通知金。
什麼是《僱傭條例》第9條?
《僱傭條例》第9條,可以說是在勞資關係中,被視為終止僱傭關係的「極刑」。這條法例賦予僱主即時解僱的權力。如果僱員在與其僱傭有關的事宜上犯下以下四種情況之一時,僱主可以毋須給予預先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而終止僱傭合約。
1. 故意不服從僱主合法而合理的命令;
2. 行為不當(例如干犯嚴重刑事罪行、嚴重違反誠信);
3. 犯下欺詐或不忠實行為;或
4. 慣常疏忽職責。
公司是否可輕易引用第9條炒人?
即時解僱是一項非常嚴重的紀律處分。在法律層面上,舉證責任完全在僱主身上。僱主必須擁有極其充分、無可辯駁的證據,證明僱員犯了上述非常嚴重的過失,或者在公司多次發出書面警告後仍完全沒有改善。
如果僱主只是因為一般的行政爭執、工作表現未達標、在未累積足夠嚴重警告的情況下草率引用第9條,一旦僱員向勞資審裁處提出申索,法庭有機會會判僱主屬於「不合理及不合法解僱」。屆時僱主不僅要補回代通知金,還可能要面對額外的僱傭賠償或罰款。
若即時被解僱有無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根據《僱傭條例》,無論該名員工在公司的年資有多長,只要僱主是合理引用第9條即時解僱, 該名員工就會喪失領取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權利。
因為這兩項補償在法律上的基礎,是建立在員工「非因犯嚴重過失而被解僱」的前提下。若因自身嚴重行為不當被「炒」,法律並不會保障這兩筆款項。
《僱傭條例》第9條下,未放的年假是否可以變現?
即時解僱後,僱主除了無需支付代通知金、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外,按比例年假薪酬、按比例年終酬金一樣無須支付。不過,僱主仍須支付累積的工資、假日薪酬、累積的年假薪酬和其他應付未付的款項。
僱員一般被炒僱主會點賠?
根據僱傭條例,終止僱傭合約的一方,需給予另一方代通知期或代通知金。而其中影響最大的就是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如僱主解僱員工,而該僱員工作滿2年,享有遣散費,而工作滿5年則享有長期服務金。
假如合約有訂明雙糧或年終花紅,如遭解僱,僱主是需要按比例支付部分雙糧或年終花紅,以及要按比例付年假薪酬。
因此有不少老閭寧願日對夜對互看不順眼,也不會主動解僱對方,不過其實「被炒」前也有不少可以觀察的跡象,除了感覺自己會和office的社交生活越走越遠外,老闆更會軟硬兼施,比如:突然對你好好,甚麼東西也不用做,日日遊手好閒;又或者突然好多棘手的工作做,令你無法負擔等等,讓你耐不住煎熬而主動辭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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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發現自己不幸遇上以上的跡象,也不用太過傷心,在等到被炒前的一天,不妨自己先搵定下一份工,避免突如其來的消息令你坐食山崩。不過,提提你如果僱主要求僱員主動辭職,有可能涉及不合法解僱僱員的行為。雖然舉證有一定的難度,但感到自己的權益受剝削時,應該記錄相關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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