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錦輝被捕|涉四罪單計醉駕可囚三年 判刑逾3個月即DQ議員資格
66歲的選委界立法會議員黃錦輝今日(1日)被爆出日前涉在中大校園醉酒駕駛不顧而去,被捕罪名包括「酒後駕駛」、「不小心駕駛」、「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及「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報案」。根據《立法會條例》,判刑逾3個月即喪失議員資格。單計「酒後駕駛」刑罰,最高已可判囚三年。
判刑逾3個月即喪失議員資格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39(1)(e)條,任何人被裁定或曾被裁定犯任何罪行,不論是在香港或是在任何其他地方被定罪,並就該罪行被判處為期超逾3個月而又不得選擇以罰款代替的監禁,不論是否獲得緩刑,也即喪失當選為議員的資格。
▼7月1日 重返立法會議員黃錦輝涉嫌醉駕的中大宿舍▼
+2
酒後駕駛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酒後駕駛屬嚴重刑事罪行,初犯最高可判罰款25,000元及監禁 3 年,強制停牌至少 6 個月。刑罰按呼氣、血液或尿液酒精測試濃度分級,濃度越高,以及重犯者後果越嚴重。
不小心駕駛
根據香港《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38條,干犯「不小心駕駛」罪,最高刑罰為罰款 $5,000 及監禁6個月。
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遇到交通意外後,司機的第一個責任是要停車。如司機在遇到交通意外後沒有停車,最高可被判處罰款10,000元及監禁12個月。
發生交通意外後沒有報案
根據《道路交通條例》(第374章)第56條,司機在發生交通意外後,須不遲於24小時,親自前往最近的警署或向任何警務人員報告該意外。否則,最高可被判處罰款25,000元及監禁6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