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錫我質疑戴錯帽 所釋條文不涵蓋律師聘用 惟人大已一錘定音

撰文:周皓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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壹傳媒創辦人黎智英聘用英國御用大律師Tim Owen就國安法案件辯護,觸發人大第六次釋法,亦是人大首次就《香港國安法》釋法。釋法內容提到,不具有香港全面執業資格的海外律師可否擔任國安案件的辯護人,屬第47條所規定需要認定的問題,應當取得行政長官發出的證明書。

不過,前廉政公署總調查主任、大律師查錫我則認為,《香港國安法》第47條提及的認定問題是在法院審理案件的過程當中,而聘請律師是在案件開審前發生。未開審前根本不知道案件是否涉及國家機密,他個人認為,將「聘請海外律師問題」套用於該條文是「戴錯咗帽」。

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在審理案件中遇有涉及有關行為是否涉及國家安全或者有關證據材料是否涉及國家秘密的認定問題,應取得行政長官就該等問題發出的證明書,上述證明書對法院有約束力。
《香港國安法》第四十七條

查錫我指,根據普通法原則,「舉證責任在於控方」及「疑點利益歸於被告」是兩大支柱,被告有權選擇律師,而且國安法案件不一定涉及國家機密:「未審過唔會知有冇國家機密」,被控告違反《香港國安法》亦不一定代表觸犯該法,「係咪告國安法就一定入到罪?」

他稱,今次人大釋法與基本法保障的普通法原則有所牴觸,可能影響不少人對本港法治的觀感,形容人大釋法是「一錘定音」,他對此「no comment (沒有評論)」 。

狄志遠轟政府處理不善:若一早發現有權就毋須釋法

新思維主席、立法會議員狄志遠則表示,人大常委會雖有權、有憲制角色解釋《基本法》與其他法例之間的矛盾,然而應是最後的手段。政府應該先在香港的既有司法程序去討論及解釋,避免給香港市民及國際社會有一種錯誤印象,香港法庭並不如《基本法》所指獨立地解釋香港法律。

他稱,在今次釋法事件,其實是特區政府處理不完善,政府若一早指出身兼國安委主席的特首有權處理,法庭有足夠時間去研討,則不會出現今次政府「輸打贏要」的情況,傷害香港法庭的威信,新思維對此感到遺憾。與此同時,狄志遠亦參與全體立法會議員支持釋法的聯合聲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