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屋女離婚半年內獲分户!獲批援助租金減免50% 月租僅$9xx惹議

撰文:田中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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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屋資源珍貴,申請及分配制度一直備受關注。本港近日有女子在網上分享自己的公屋分戶經歷,聲稱花2年時間辦理離婚手續,其後僅「半年內分户再上樓,𠵱家申請埋2年租金援助,每個月租都唔使1,000蚊」。樓主同時附上相信是房屋署發出的通知信,內容涉及申請租金援助,當中列明「租金援助申請現已獲得批准,在指定的24個月內,可獲減免50%租金,單位的租金將為每月9XX元」,通知信有部份資料被遮蓋,未能看到實際金額及援助開始日期。

樓主附上申請租金援助的通知書,列明可獲減免50%租金,「單位的租金將為每月9XX元」。(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FB版) 公屋 居屋 綠置居 租置 房協 簡約公屋 裝修 傢俬 平面圖 滿田邨 翔東邨 雋東邨 彩石邨 曉茵邨 古雋邨 鳳凰嶺邨」圖片)

帖文隨即引起許多網民熱議,質疑是否有人利用「假離婚」方式取得額外公屋資源,亦有人疑惑為何離婚後可以迅速分戶上樓,以及新上樓住戶為何可以立即申請租金援助:

「為何半年那麼快?」

「跟住皆大歡喜有2間屋」

「點解咁快申請到租金援助?」

「離婚加日日家暴特快戶?」

「係咪漏左個『扮』字放喺離婚前面呀?」

樓主稱花2年時間辦理離婚手續,半年內即獲分戶。(《大叔的愛》劇照)

符合條件公屋住戶 可申請編配另一單位

根據香港房屋委員會公布的《公屋住戶離婚後的住屋安排》,公屋租戶離婚後,並非必然只有一方能夠繼續居住公屋,部份符合條件的住戶,的確可以申請編配另一個公屋單位。房委會指出,倘若離婚雙方各自取得至少1名子女的管養權,或雙方均有至少1名原戶籍認可住客,例如成年子女、父母或姻親等,選擇與其同住,房屋署可考慮為2人編配各自的公屋單位。不過,雙方必須分別通過「全面經濟狀況審查」及「住宅物業權審查」,確保家庭入息、資產符合公屋申請限額,並且沒有擁有香港住宅物業。

換言之,符合條件的離婚住戶可透過現有公屋租約管理機制獲安排另一個單位,不一定需要像一般新申請人般重新輪候多年。 然而,房委會並沒有保證離婚後半年便可獲編配單位,實際情況須視乎個別個案而定。

樓主稱「半年內分户再上樓,𠵱家申請埋2年租金援助,每個月租都唔使1,000蚊」。(《童話故事下集》劇照)

租金援助計劃旨在暫時幫助有經濟困難租戶

至於沒有獲判子女管養權,亦沒有認可住客選擇與其同住的一方,原則上需要遷離公屋。如有需要,可另行提出一人公屋申請,其輪候時間可按原有公屋居住年期獲得縮減,最多縮減3年。

除了分戶安排之外,樓主獲批2年租金援助同樣引起關注。根據房委會的《租金援助計劃》,當局會為暫時有經濟困難的公屋租戶提供租金減免,合資格人士可獲減免四分之一或一半租金,自2016年9月起,每次減租年期已由1年延長至2年。

過去亦曾有申請人因虛報婚姻狀況而被定罪。(《COURT!》劇照)

其中非長者家庭只要符合指定條件,包括家庭總收入低於相應公屋入息限額的50%、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25%,或收入介乎入息限額50%至70%之間而租金與入息比例超過15%,便可符合半額租金援助的入息或租金負擔準則。申請人亦必須符合其他條件,包括所有家庭成員均沒有香港住宅物業、現居單位面積沒有超過相應編配標準,以及沒有領取包括租金津貼的綜合社會保障援助金。

不過,政策存在一項重要限制。居住於新大廈類別的住戶,例如和諧式大廈及1992年或以後落成的樓宇,必須入住單位滿2年,才可申請租金援助,受重建影響的租戶則不受此限制。因此,樓主聲稱半年內分戶上樓,同時成功申請租金援助,是否涉及舊大廈類別單位、先前居住安排或其他符合規定的情況,仍有待進一步了解。由於帖文沒有交代所屬屋邨、原有租約及實際入伙日期,現階段無法判斷其申請是否符合相關居住年期規定。

公屋租戶離婚後,並非必然只有一方能夠繼續居住公屋,部份符合條件的住戶,的確可以申請獲編配另一個公屋單位。(資料圖片)

樓主的經歷亦令部份網民質疑,是否有人藉離婚方式申請額外公屋單位。不過,離婚後獲編配公屋本身並不違法,而離婚雙方繼續聯絡或共同照顧子女,也不能直接證明涉及虛假申報,關鍵在於向房屋署提交的家庭、婚姻及居住資料是否真實。

根據香港法例第283章《房屋條例》第26(1)(c)條,任何人在申請公屋時,明知而向房委會作出虛假陳述,一經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5萬元及監禁6個月,相關公屋申請亦會被取消,已入住的單位則會被房屋署收回。

房屋署一直強調,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資料,並會對涉及虛假陳述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資料圖片)

過去亦曾有申請人因虛報婚姻狀況而被定罪。2022年1月,一名女子在公屋申請文件中申報已離婚,惟房屋署調查發現,她早於2013年再婚,並刻意隱瞞婚姻狀況,希望藉此加快獲配公屋。女子最終被判監禁4星期、緩刑12個月及罰款5,000元。

另一宗於2024年3月判刑的案件中,一名男子在2018年辦理公屋入伙手續時申報已婚,惟當時實際正在辦理離婚,最終因虛假陳述被判監禁1個月、緩刑12個月。

房屋署當時強調,公屋申請人必須如實申報資料,並會對涉及虛假陳述的個案採取執法行動。

(Facebook群組「香港公營房屋討論區(FB版) 公屋 居屋 綠置居 租置 房協 簡約公屋 裝修 傢俬 平面圖 滿田邨 翔東邨 雋東邨 彩石邨 曉茵邨 古雋邨 鳳凰嶺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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