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性別身份證案敗訴逾年 入境處:未完成重置手術可改身份證性別

撰文:余心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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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2月終審法院就一宗民事上訴案裁定,政府要求跨性別人士須完成完整手術,才能更改身份證性別的政策違憲。事隔一年多,入境處今日(3日)公布,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經已修訂,由即日起,除了已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外,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已完成指定手術改變其性徵,並同時符合各項經修訂的資格準則及要求,將可申請更改其香港身份證上的性別記項。
入境處網頁亦更新了身份證「常見問題」的內容,加入「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指引」,內文提及申請人要符合完成相關重置手術治療的要求,或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的要求,未如能或將不能符合者,就必須提出合理的醫學理由作解釋,有關申請可以「作例外考慮」。

跨性別人士謝浩霖,就身份證性別問題提終極上訴。(資料圖片/凌子淇攝)

政府發言人表示,已就申訴人Q及Tse Henry Edward一案的判決,審慎考慮了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的目標、相關的法律及醫學意見,以及參考海外的相關做法,在完成政策檢討後決定修訂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

發言人強調,上述修訂只是關乎申請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政策,身份證上所標示的性別並不代表該人在法律上的性別。有關修訂不會影響任何其他政府政策、香港法律下或相關法律程序上關乎性別的處理方法。

入境處將根據新修訂的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處理之前已接獲而未審批的申請,並會主動逐一聯絡有關的申請人作出跟進。

審終法院於2023年2月6日頒布書面判辭,就入境處不准許兩名上訴人Q及Tse Henry Edward(謝浩霖)把身份證上性別欄改為男性的決定,認為涉案政策違反《香港人權法案》,一致裁定兩名上訴人得直,撤銷入境處不准許將身份證上性別欄改為男性的決定。

當時政府發言人表示,因應終審法院所作出的判決,正審慎研究並檢視有關更改身份證上性別的政策,會徵詢法律意見,以作出跟進行動遵守該終審法院的判決。結果在事隔1年1個月零27日的今天,由入境處宣布即日作出修訂。

上訴人謝浩霖獲知終極勝訴後面露笑容。(資料圖片/劉安琪攝)

在新修訂的更改身份證性別記項政策下,一般未有完成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人士,若能提交相關醫學證明及文件,證明完成下列手術治療及符合下列各項資格準則及要求,人事登記處處長(即入境處處長),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是否批准其更改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申請:

(一)申請人已完成以改變性徵為目的的手術治療︰
(i)由女性重置為男性︰切除乳房(雙側乳房切除術);
(ii)由男性重置為女性︰切除陰莖及睪丸;及

(二)申請人使處長信納他/她已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並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她︰
(i)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
(ii)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iii)餘生將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iv)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及
(v)將會繼續接受持續的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求,提交相關的血液測試報告。

入境處網頁顯示,身份證的「常見問題」中的「問22」,關於更改身份證上的性別,已更新了今次的修訂,加入了「申請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指引」 連結
文中提到有3項申請準則,若未能或將不能符合首兩項要求,就要作出第三項準則,「申請人須提出合理的醫學理由,並提交醫學證明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解釋不能符合完成上述相關手術治療或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的要求的原因,文中提及「該等申請會按個案的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作例外考慮」。

準則(1):申請人向處長遞交更改香港身份證上性別記項的申請時,需要一併提交醫學證明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符合完成以下整項性別重置手術的要求。申請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a)由女性重置為男性:
(i)切除子宮及卵巢;及
(ii)建造陰莖或某種形式的陰莖;
(b)由男性重置為女性:
(i)切除陰莖及睪丸;及
(ii)建造陰道。

準則(2):如申請人未能符合上述第 1 段的要求,但能提交醫學證明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證明他/她符合下列要求,其申請會按個案的個別情況予以考慮:
(a)已完成以改變性徵為目的的手術治療:
(i)由女性重置為男性:切除乳房(雙側乳房切除術);
(ii)由男性重置為女性:切除陰莖及睪丸;及
(b)使處長信納他/她已符合以下所有條件並以指定格式作出法定聲明確認他/她:
(i)患有或曾經患有性別不安;
(ii)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已持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iii)餘生將會繼續以另一性別生活;
(iv)緊接申請日期前的至少兩年內, 已持續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及
(v)將會繼續接受持續的異性荷爾蒙治療,並會按處長就其荷爾蒙水平作抽查的要  求,提交相關的血液測試報告 。

準則(3):如申請人未能或將不能符合(一)上述 2(a)(i)或(ii)段就完成相關手術治療的要求或(二)上述 2(b)(iv)及(v)段就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的要求,申請人須提出合理的醫學理由,並提交醫學證明及其他相關的證明文件,以解釋不能符合完成上述相關手術治療或接受異性荷爾蒙治療的要求的原因。該等申請會按個案的所有相關事實及情況作例外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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