屠龍小隊案|證人否認受威嚇利誘作供 強調經3年沉澱想交代事情

撰文:賴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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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屠龍小隊」及另一激進派組織串謀殺警案,今(7日)在高院續審。辯方提及認罪被告黃振強曾投訴在被捕後曾遭警員「熄燈拳打腳踢」,黃同意當時有熄燈,但強調「當時我認為」警方有拳打腳踢,對於是否遭威嚇利誘作口供則表示:「唔係好記得。」黃另表示他曾向警方表示經過「沉澱」和3年多的還押,自知犯下嚴重罪行而決定認罪,他如今擔任控方證人亦是因為:「想交代番當時嘅事出嚟。」

證人黃振強由囚車押至法庭作供。(鄭子峰攝)

黃曾指警熄燈拳打腳踢

次被告張銘裕的代表大律師姚本成展開盤問,他問證人黃振強在被捕後,有否遭警員「熄燈拳打腳踢」,黃同意當時有熄燈,辯方追問:「跟住拳打腳踢?」黃回答:「當時我認為有。」辯方再指黃翌日被帶上法庭,其代表律師向法庭投訴黃被打及被迫交出電話密碼,黃同意,但稱不很記得是否在威嚇利誘下錄取會面記錄。

經3年還柙及沉澱後改變想法

辯方續指,黃在被捕3年多後,於2023年5月19日突然要求見案件主管,其唯一目的便是想藉此減刑。黃否認,稱只是想表達認罪意向,及交代案件的一切。辯方聽罷質疑這些事項不需要花費一小時說明,問警方當時有何反應。黃指警方有問他認罪的原因,他回應稱經過「沉澱」和3年多的還押,自知犯錯和犯嚴重罪行。警方聞言著他「諗清楚」後找律師,又問他3年來的近況。

表明全部罪都可以認

辯方再問警方當時有否問黃有什麼想交代。黃指,警方有問他想認何罪,他回答:「全部都可以認。」並表明有意交代全部事實。黃另同意,警方在會面中曾表示黃若想認罪,便找律師寫信,他們會再作考慮。

獲准不需承認串謀謀殺等兩罪

辯方之後指出,雙方「一路講數」,最後結果是黃不需要承認串謀謀殺等兩罪,黃同意。辯方續指,黃於同年8月24日已知道他不但可認少兩罪,更可獲認罪扣減,黃表示清楚可獲「寬大扣減」,即在案件交付高院後認罪可獲百分之20至25的減刑。

黃稱想交代當時的事才認罪

辯方進一步提問,黃是否知道擔任控方證人亦可有額外扣減。黃稱知道有機會可有額外扣減,律師指最多可獲累積百分之50的扣減。辯方聞言問:「你坐係到係希望有額外扣減?」黃同意希望獲扣減,但強調這非他的原因。辯方聞言追問那黃是為何其他原因認罪,黃稱:「我想交代番當時嘅事出嚟」。

被告依次為張俊富(23歲)、張銘裕(21歲)、嚴文謙(22歲)、李家田(25歲)、賴振邦(30歲)、許湛榮(25歲)及劉佩凝(24歲),首6名男被告被控串謀謀殺罪、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等罪,李家田被控一項意圖危害生命而管有槍械及彈藥;女被告劉佩凝被控一項串謀提供或籌集財產以作出恐怖主義行為罪。

案件編號:HCCC164/2022, HCCC255/2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