性罪行改革|鄧炳強:接6千份意見書 積極考慮訂持續性侵兒童罪

撰文:李可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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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期一個月性罪行修例公眾諮詢於周三(5日)結束,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政府會積極考慮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又指「深偽影像」或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及淫褻刊物罪行,律政司已設委員會檢討人工智能相關罪行。

不過,對於處理「誤信同意」辯解問題,鄧炳強指諮詢文件已列出11項不構成受害人同意的情況,初步認為可以應對上述情況,當局會繼續研究。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表示歡迎當局進一步詳細研究,惟重申條文仍留有後門,舉例事主因酒醉無法反抗,雖然屬於不能構成同意情況之一,但被告仍可以「對方無推開自己所以誤信同意」作為藉口開脫,憂慮不足以改變現時法庭不時將受害人「無反抗、僵硬、屈服」等創傷反應,理解為引起被告誤會的情況。協會建議就「誤信同意」辯解設限制條文。

鄧炳強指,當局今年會以條例草案形式提交立法會審議,目標本屆政府任期內完成立法工作,早日完善香港性罪行法法例。

保安局局長鄧炳強指,會積極考慮新訂持續性侵犯兒童罪。(李可榆攝)

積極考慮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

就性罪行修例諮詢,鄧炳強表示,當局收到超過6,000份意見書,逾9成意見支持修例並提出正面意見。諮詢期間收到的意見涵蓋多種範疇,包含未經同意而涉及兒童及精神缺損人士的性罪行,及加強對性罪行受害人的保護。

對於有意見倡議應訂立持續性侵犯兒童罪,鄧炳強指,大律師公會經考慮一籃子因素後,大致同意訂立新罪行,政府將會積極考慮相關建議,與法律界相關持份者保持緊密溝通。

列11項不同意情況應對「誤信同意」脫罪藉口

對於政府應檢視被告以「誤信同意」作辯解理由的意見,鄧炳強指政府已列出11項受害人會被視作不同意的情況,初步認為可以應對上述情況,當局會繼續研究此議題,就相關議題作進一步詳細研究。

法律改革委員會轄下的性罪行檢討小組委員會2022年發表《性罪行檢討中的判刑及相關事項》諮詢文件。(資料圖片/黃偉倫攝)

「深偽影像」或干犯「不誠實使用電腦」及淫褻刊物罪行

應對深偽技術(Deepfake)相關的性罪行方面,鄧炳強說相關問題不僅涉及性罪行,以電腦傳送色情影像可能違反不誠實使用電腦罪及淫褻刊物罪。律政司司長亦成立委員會,檢視有關人工智能技術的罪行。

團體歡迎當局進一步研究 惟質疑「誤信同意」條文仍留有缺口

關注婦女性暴力協會表示,樂見當局考慮增設「持續性侵犯兒童罪」,亦歡迎當局繼續就處理「誤信同意」辯解問題作進一步詳細研究,惟重申該條文仍留有後門。

早前諮詢文件提及,當被告以「誤信同意」抗辯,陪審團在衡量被告相信受害人同意進行性行為的信念是否合理時,必須在考慮「所有有關情況後」才作出裁定。

總幹事莊子慧指,多個海外地區法改會及研究均批評條文太過空泛,憂慮不足以改變現時法庭不時將受害人「無反抗、僵硬、屈服」等創傷反應,理解為引起被告誤會之情況,未達改革原意。

莊子慧舉例,事主因酒醉無法反抗,雖然屬於11個不構成同意的情況之一,但被告仍可稱「對方無推開自己所以誤信同意」、「對方飲酒時有講有笑所以誤會同意性行為」作為藉口開脫。協會指,目前有關同意條文於前段較完善,卻留有這樣大的後門,容許被告繼續以「誤信同意」凌駕新修訂建議,會極為可惜。

團體續倡「誤信同意」設限

莊子慧建議可更明確就被告提出「誤信同意」辯解設限制條文,例如若被告未曾以言行確認對方的性同意,不能提出「誤信同意」辯解,確保侵犯者不能以受害人的創傷反應作為開脫罪名的理由。

莊子慧續指,過去採用類似寫法的澳洲新南威爾士州曾有案例,被告指自己「想過事主是否同意」,法庭認定其有採取「合理步驟」,從而脫罪,及後當地要再進一步修例填補漏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