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與女童性交囚30月 官指慾念可使人越紅線 案無減刑條件

撰文:郭顥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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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朗區議員施駿興15年前與13歲女童拍拖並性交,早前被裁定與年齡在16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DCCC907/2024),今(3日)在區域法院被判囚2年半。

法官陳廣池判刑時稱,他不會視施為愛情騙子,但不認同施已婚並有愛妻,其重犯機會低的說法,並指施自辯也透露他看一部電影,便往找前度再續前緣,並說:「愛戀,可以令雙眼蒙蔽;慾念,可以使人跨越紅線。」
陳官又指,非法性交罪越近事主只得13歲的門檻,其罪責亦應較嚴重,他認為施在事件中對X的操控,沒有使用安全套等,認為案件並無減刑的條件。

被告施駿興(現年39歲)被裁定一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成。控罪指,他於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施另被控一項涉及同一事主的非禮罪,則被裁定罪脫。

被告施駿興求情時稱其政治生涯受本案影響已完結。(陳蓉攝)
法官陳廣池強調,非法性交罪越近13歲的門檻,其罪責亦應較嚴重。(資料圖片)

案發時二人正在戀愛中

法官陳廣池在判刑時稱,案發時被告23歲,事主X則13歲,兩人年齡相差10年。他們2008年10月已認識,2010年10月重遇後才成為情侶,不爭的事實是二人案發時是在戀愛中。他不能視被告為愛情騙子,兩人在2011年3月有了第一次性交,辯方亦指兩人之後關係更「甜蜜」。然而不出一年,被告在2012年4月,便用一些藉口單方面向X提出分手,X只能無奈接受,這對X的創傷亦不言而喻。

X曾相信失去處女身等同與被告長相廝守

陳官引述臨床心理學家對事主X的創傷報告指,X稱當年在「半推半就」下和被告發生第一次性行為。她把自己交給對方,一心以為被告便是她的婚姻對象及一生的伴侶。她把事件深藏心中,這令她感到無助和痛苦。她得知被告移情別戀後難以接受,畢竟她曾相信失去處女身,等同和被告長相廝守。這使X滑落到「最黑暗的時期」,她曾因而失去動力,亦曾想過自殘。專家認為X明顯有創傷壓力症候群的症狀。

被告並無求情信亦無提對X的傷痕

辯方求情時指被告的政治生涯已終結,又呈上被告妻子、立法會議員,及鄉事委員會主席及導演等9封求情信,但陳官指出,當中並無被告的求情信,他亦留意到求情中並無提及事件對X的傷痕。

利用X的愛意取得其初夜

陳官認為,被告明顯是依賴X對他的愛意,以及情竇初開的少女情懷,用白色情人節為藉口,以得到X的「初夜」,且被告並無用安全套來「保護」X,即使他聲稱未有在X體內射精,減低X受懷孕的風險,但未有用安全套,仍有機會令X感染性病或病患。

已婚及與妻關係好不等如不會重犯

陳官亦不接受辯方指X是早熟少女,及被告已婚並與妻關係良好,指其重犯機會低的說法,並反駁說:結了婚,甚至和妻子要好,不等如不會重犯。又重提被告自辯時曾說因看了一齣電影(《那些年,我們一起追的女孩》),之後便往找前女友,兩人並舊情復熾。陳官說:「愛戀,可以令雙眼蒙蔽;慾念,可以使人跨越紅線。」

非法性交越近13歲門檻罪責越重

陳官強調,非法性交罪越近13歲的門檻,其罪責亦應較嚴重,否則立法機關不會把與13歲以下幼童非法性交罪的最高刑罰列為終生監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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