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駿興涉性侵13歲女童 辯方指事主不願分手糾纏 令施感到煩擾
元朗區議員施駿興涉17年前非禮當時13歲的女童,並涉與她非法性交案續審,事主X今(5日)於區域法院繼續接受辯方盤問,她並提到首次與被告性交時,雙方都想發生性行為。惟辯方指,X與被告在2011年12月分手時,X拒絕,更與被告糾纏數月,包括不斷找他,又向被告送衣服,更不停要求要見面,令被告感到煩厭,X否有做該些事情。
被告施駿興(37 歲)被控1項非禮及1項與年齡在 16 歲以下的女童非法性交罪,指他於 2008 年 11 月某日,在九龍土瓜灣高山道公園,猥褻侵犯 11 歲女童 X。他另被控於 2011 年 3 月 14 日在天水圍某單位與 13 歲女童 X 非法性交。
X承認首次性行為雙方都想
X同意在2011年3月14日,當日X放學後前往被告的家,先是閒聊半小時,當時雙方都想發生性行為,被告開始親吻她及脫去她的衣服。X形容:「佢越錫越肉緊,跟著除埋我件校服。」
辯方指X常穿校服去探班
辯方向X指出,被告與X拍拖期間,她經常去被告工作地點探班,因為X穿著校服,故令其客户有微言。被告因此要求X不要經常去探班,X否認。辯方續指,X及後有發訊息予被告指「我成日畀麻煩你」、「等緊你完show接我放學」、「我愛你呀!」X指對上述訊息沒有印象。
辯方續指出,被告的工作忙碌,常常工作至晚上,故沒有時間陪伴她。二人曾因X與跆拳道教練太親密而爭執,X解釋,她當時覺得教練對她不一樣,於是向被告求助,被告事後有代為投訴。
辯方向X展示數張照片,指出她於2011年3月14日下午6時57分,正乘坐西鐵線由荃灣西往紅磡方向,故她不可能在晚上7時半才離開被告的家,X稱不同意。辯方續指出,當天晚上,X與被告在尖沙咀吃米線,因X想早點看到被告,故二人相約先在荃灣西會合,故他們其實沒有發生過性行為,X否認。
指X不欲分手糾纏數月
辯方續指,二人在2011年12月左右分手,X有到過被告的家找他,要求不要分手,惟被告指不可能。雙方續糾纏數月,期間X不停要求見面,發送訊息及致電被告,又送衣服給被告,令其感到煩厭。至2012年3月,X要求與被告最後一次見面,就會放過被告,雙方終在同年4月約會,X否認有以上事件。
辯方續指,見面當天,X要求被告與她穿著寫有「love story」的情侶裝。而該次見面後,X沒有再找過被告,至4月中再因被告與其他女子合照而質疑他出軌,X否認。
在被告表妹帖文見被告的區議員帖文
辯方問X,如何得知被告的區議員帖文,X稱,她與被告的表妹有互相追蹤,惟鮮少有交流,她是在在其限時動態中看到有關帖文。
控方覆問時,問X如何得知被告參選區議員的帖文,X稱,她與被告的表妹有互相追蹤,惟鮮少有交流,她是在其限時動態中看到有關帖文。控方續問指,為何在看到相關限時動態後,相隔4個月才報案。X解釋,當時用了兩個月搜尋資料及聯絡風雨蘭社工,故相隔4個月後才報案,同時她強調,被告是否當選不在其考慮之列。
控方另覆問指,X曾在辯方盤問時否認曾送情人節禮物予被告,但辯方向她展示相片後,X確認是她送給被告的禮物。控方問X,為何一開始要否認?X解釋,因為看到照片才記起自己曾送禮物,當時比較着重對方所送的禮物,多於自己的付出。
案件編號:DCCC907/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