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不小心駕駛罪成囚18天 官指鐵證如山駁回上訴 楊即時入獄

撰文:朱棨新
出版:更新:

藝人楊明前年駕車在山頂馬己仙峽道越過雙白線後撞壆。他承認不小心駕駛及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被判囚18天和停牌兩年。他早前就判刑提上訴,其代表律師指案中沒有證據楊曾飲酒,又說「人誰無過」,希望法庭能再給楊機會,控方卻指楊當日情況似「無人駕駛」。法官陳仲衡今(22日)宣讀裁決駁回楊的上訴,維持原判,楊須即時入獄18天。

陳官在判辭指,案中不小心駕駛罪的證據鐵證如山,楊的反覆認罪答辯顯示他的悔意只是一般。陳官又指,原審裁判官判楊監禁18天和停牌兩年,並無原則性犯錯,判刑亦非明顯過重。

楊將在獄中渡過3個節日

楊在得知結果後,表現平靜,適逢今天是冬至,連同聖誕及元旦,楊均要在獄中渡過。除女友莊思明外,莊思明胞姐莊鍶敏今亦有到庭。兩人在得知結果後,亦表現平靜。莊思明原本與其胞姊想進入法院低層6樓的羈留室探望已被拘留的楊,因她們並非律師,被拒絕進入,最後只有一名律師能進內。

楊明今早與女友到庭的情況。(詳看下圖)

+3

有足夠證據支持楊受酒精影響

陳官在判辭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的分析正確,包括考慮了楊案發時的駕駛態度。案中有足夠證據支持楊當時受酒精影響,此亦可解釋他為何案發時有此駕駛態度。陳官指,楊案發時的駕駛失控情況是極不尋常,他智力正常,是有駕駛經驗的成年人,除非有特別原因,否則不可能無法控制車輛。案中沒有導致傷亡,實屬僥倖。

過往對楊輕判未起警剔作用

陳官續指,原審裁判官判刑時有指楊明顯沒有從過往案件汲取教訓,楊於2005年因也曾犯酒駕,並被判罰款7,000元及停牌12個月,2007年因犯刑事損壞罪被判150小時的社會服務令,並要賠償3,580元及訟費2,100元。此外,楊於2005年有超速、駕駛期間使用手提電話等的定額罰款紀錄。陳官認為,明顯地,過往法庭對楊的輕判,包括社會服務令,不能有效警惕他不可以再酒後駕駛,這亦屬本案的加刑因素,故社會服務令或緩刑均不合適。

楊並非無重犯機會

陳官又指,楊在本案所涉的不小心駕駛罪,證據鐵證如山,楊反覆的認罪答辯,顯示其悔意只是一般。陳官指,原審裁判官以楊盡早認罪而給予三份一刑期扣減,是大有商榷餘地,而辯方展示有關楊良好品格的證據,亦不足以說服法庭判楊緩刑。楊過往的刑事及交通定罪紀錄,亦顯示他並非沒有重犯的風險。最後決定維持原判。

事發經過。(詳看下圖)

+6

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脫

上訴人林明樂(41歲,楊明的原名),因2020年8月1日於馬己仙峽道發生的交通意外而被控,他承認不小心駕駛和車窗玻璃光度不足兩罪,而拒絕提供血液樣本作酒精測試罪,經審訊後被裁定罪脫。

曾推翻不小心駕駛罪答辯

事件發生於2020年8月,至今已有兩年多,審訊亦出現過不少波折。楊一開始便否認拒絕提供血液樣本罪,要排期審訊, 最後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但原審裁判官就楊承認的不小心駕駛罪判刑前,要楊還柙以索取報告,當時代表楊的資深大律師清洪,即稱他向楊提供不恰當的法律意見,楊即時推翻認罪答辯,楊最終准繼續保釋不用還柙。

然而案件再押後提訊後,經一論法律爭辯,楊最終仍是承認不小心駕駛罪,裁判官看過當日案發的相關影片後,認為案情嚴重,判楊入獄18天,並要停牌2年,另一罪則判罰款2000元。楊即要求保釋等候上訴,獲准以10萬元保釋,直至今天上訴失敗,終要入獄服刑

楊明由認罪至推翻決定的經過。(詳見下圖)

+2

楊過往有超速及酒駕案底

楊過往亦有超速及酒駕案底,他於2005年和2008年分別有酒駕和刑事損壞定罪記錄,他亦曾因超速、駕駛時使用手提電話被罰款。

楊明的代表律師陳詞的重點。(詳看下圖)

上訴時向法庭稱:人誰無過

代表楊明的資深大律師許紹鼎早前陳詞時稱,是次上訴針對不小心駕駛罪。許指原審裁判官在判刑時,應集中在楊承認的控罪,而案中沒有證據指楊明曾服用酒精或藥物。許陳詞時亦有說:「人誰無過。」又指楊之前的案底已是15年前的事,他已成長,希望法庭能給楊一次機會。

控方形容楊當時似無人駕駛

控方回應稱,原審時的證供顯示楊曾受酒精影響,包括楊作出招認,到場警員亦聞到楊有酒味,又形容楊當時似是「無人駕駛」。

案件編號:HCMA544/20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