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責任制第二級調查 楊何蓓茵稱不涵警隊 涉退休官未答如何罰
新一份《施政報告》提出增設「部門首長責任制」,以處理各級公務員的「行政問責」,機制設有兩級調查機制。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出席政策記者會時表示,現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不涵蓋警隊,所以調查嚴重問題的「第二級別」將不涵蓋警隊,至於第一級別則仍然適用。
被問到如調查過程中涉及退休官員,是否仍會作扣薪等懲處,楊何蓓茵未有正面回應,僅稱若政府出現日積月累的問題,調查或牽涉剛退休的公務員,強調訂立公務員評核機制,是希望各部門做好份內工作,有問題要盡快解決,「唔會將問題積咗好多年之後顯然出嚟先發生」。
如涉退休公務員如何懲處 稱新機制防問題日積月累
楊何蓓茵今日(20日)於記者會表示,部門首長責任制並非要求任何偶發、單一或不可預計事件,都由部門首長負上個人責任,亦並非要求他們為政策承擔政治責任,旨在加強公務員治理能力,讓部門首長對部門的表現負責。
捲入公務員飲用水採購風波的物流署長陳嘉信昨日(19日)停任職務,放取退休前休假。問及在新制度下,若調查期間首長已退休,如警告、譴責、扣薪等懲處是否仍適用,或會否有其它後果,楊何蓓茵沒有正面回應,稱若政府出現日積月累的問題,調查或涉及退休前公務員,甚至已退休一段時間。她指建立責任制旨在更好地管理部門,不要發生問題,「即使有問題也要儘早發現及修正」,不要待多年後才發現事故。
第二級調查不涵警隊 已有監警會處理
「部門首長責任制」調查機制分兩級別處理,第一級由部門首長負責,處理「一般性質」問題;第二級「嚴重問題」則由獨立於政府系統的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負責。楊何蓓茵表示,現時委員會還未獲授權進行調查,公務員事務局會盡快草擬規例,以實行由委員會進行部門首長責任制下的第二級調查,冀在2026年上半年完成草擬規例。
另外,楊何蓓茵指現時警隊有監警會處理警察投訴個案,現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條例》亦不涵蓋警隊,因此「部門首長責任制」第二級別的處理,將不會涵蓋警隊。但她強調,責任制中首長要為部門負責的概念,以及第一級別處理,警隊仍然適用。
至於會否公布啟動調查及結果,楊何蓓茵稱,第二級調查應該是市民大眾都關注的事件,當局會視乎性質考慮披露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