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長責任制 | 楊何蓓茵:「超重大」事件不排除設獨立委員會調查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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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政報告》提出設「部門首長責任制」,若問題屬一般性質,調查由部門首長負責;如發生嚴重問題,公務員敍用委員會可設小組作調查。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今日(11日)在電台節目稱,新機制下,局長負責判斷事件性質是否嚴重以及影響廣泛,再決定是否需要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若屬日常小事則由部門首長跟進,以修正不妥地方。如有「超重大」的事件發生,不排除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處理。

楊何蓓茵。(周令知攝)

部門出現問題 首長需解釋並逐層向下問責

節目中,被問到日後會否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楊何蓓茵指,如有「超重大事件」發生,不排除成立「獨立調查委員會」調查,但相信現時市民關注的事件,都會採用「部門首長責任制」。她表示,政府會制訂附屬法例,以釐清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範圍。她認為由公務員敍用委員會調查較快,公務員敍用委員會亦可邀請專家協助。

不過,她又稱市民毋須只將注意力放在調查,「部門首長責任制」是釐清部門首長如何負責。她表示,如部門出現問題,首長需要解釋,並逐層向下屬問責,認為「層級式管理」有效管理政府龐大的團隊。

此外,楊何蓓茵指如有首長即將退休,但涉及行為失當、被定罪等,可暫停發退休金,亦可從民事途徑追討公積金。不過她亦強調,發放退休保障是僱主責任,政府會在退休保障及公務員過失之間取得平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