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家超指陳嘉信撤勳是處分 楊何蓓茵:不是公務員紀律機制中懲罰
撰文:王晉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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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區政府上周公布採購冒牌飲用水事件的調查結果,決定撤回授予前物流署署長陳嘉信銀紫荊星章決定。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27日)行會前見記者,指對陳嘉信的處理,包括點名批評、紀錄在案及撤回勳章,這些行動已影響其工作紀錄與個人聲譽,是依照事實和所佔角色作出的「處分」,履行了「部門首長責任制」的理念。不過,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重申,「技術上(撤回勳章)並不是紀律機制中的懲罰」。
李家超:撤回勳章影響工作紀錄與個人聲譽
李家超今日(27日)回應傳媒對於就採購冒牌飲用水事件撤回前物流署署長陳嘉信銀紫荊星章決定的提問,他指出,對前署長的處分包括點名批評、紀錄在案及撤回勳章,這些行動已影響其工作紀錄與個人聲譽。
他解釋,決定是考慮到該前署長在事件中「沒有直接參與的角色」,但基於「作為部門首長,要承擔主體責任的原則」而作出。他強調,「這是一個按事實和所佔實際角色而決定的處分,這亦是我們履行部門首長責任制的理念。」
對於現行公務員紀律制度,李家超表示雖已對部門首長管理下屬設有要求,但在其推動的責任制中,將進一步釐清首長需承擔的後果。他透露:「在我們制定部門首長責任制時,會有更清晰的講述——部門首長承擔主體責任時,我們對他可以作出甚麼處分。」
楊何蓓茵:撤回勳章不是紀律機制中的懲罰
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在公布冒牌水調查結果當天(20日)表示,物流署前署長陳嘉信沒有疏忽地方,但他在提升下屬工作表現有不足之處,會撤銷其銀紫荊星章:「撤回勳章不是一個罰則,勳章制度本身係一個嘉獎制度,今次是撤回獎勵,不是懲罰,希望大家分清楚。」
楊何蓓茵今日再強調,「技術上(撤回勳章)並不是紀律機制中的懲罰,不同人有不同觀感,對於這個有何看法」,相信行政長官的說法是考慮了公眾對整件事觀感、對這件事的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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