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牌水|物流署缺失署長免受罰 部門首長責任制真尷尬

撰文:01主筆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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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署去年8月爆出採購冒牌樽裝水風波,政府今日(1月20日)公布檢討採購機制專責小組報告和紀律調查報告,指出三名職員表現未達水平,部門普遍存在欠缺警覺性、判斷力、分析能力的問題。然而,時任物流署署長陳嘉信卻只被撤回原定去年授予的銀紫荊星章,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更強調「是撤回獎勵,不是懲罰」。此舉固然保護了授勳制度的尊嚴,卻令行政長官提出的「部門首長責任制」陷入尷尬。

撤回獎勵而不懲罰
架空權責對等原則

去年8月,物流署被揭花費逾半億元公帑採購冒牌樽裝水,供位於港島和部分離島的政府辦公室飲用,不但引發公務員食水安全疑慮,更觸發聞所未聞的招標審批信用危機。事件發生後,特區政府積極採取行動,包括邀請審計署審查招標過程、成立小組審視採購機制、針對「人為疏漏」進行紀律調查,以及暫緩涉事物流署署長陳嘉信出席授勳儀式......這些事後補救行動,都讓市民大眾看到政府願意徹底調查、秉公處理、堵塞漏洞的決心。

事隔半年,今日(1月20日)財經事務及庫務局局長許正宇和公務員事務局局長楊何蓓茵,公布檢討採購機制專責小組報告和紀律調查報告。報告指出物流署有三名職員未能及時識別明顯不妥之處,將會正式展開紀律研訊,並按研訊裁定作出懲處,其中涉及一首長級人員。然而,對於時任物流署署長陳嘉信,由於調查認為對方沒有疏忽、沒有不妥,所以只是撤回去年授予對方的銀紫荊星章。楊何蓓茵強調,「是撤回獎勵,不是懲罰」。

下級隱瞞上級不知
官官相衛規避責任

政府撤回授勳的做法確實非常罕見,既維護了授勳制度的尊嚴,也洗刷了大眾對授勳公信力的質疑。然而,當局沒有「懲罰」陳嘉信,卻也造成不少疑慮:

首先,當楊何蓓茵明確表示「不同職級的同事都表現出欠缺警覺性、判斷力、分析能力,在部門裏有普遍性,不是個別人士問題」,但作為最重要的「監督者」、「管理者」、「把關者」的物流署署長,卻可被認定「沒有疏忽」,那麼到底如何才算「疏忽」?

其次,因為下級沒有向上呈報事件而「沒有疏忽」的陳嘉信,只是被撤銷「獎勵」,而不需接受任何「懲罰」——這是否意味只要下級公務員向上隱瞞問題,那麼上級首長就不需要承擔任何責任?這又是否在向其他官員發出信號,只要沒有行政責任或明顯過失,就不會影響仕途、不會牽連長俸,而只需要面對象徵性的名譽處分?

再者,報告指出物流署有三名職員未能及時識別明顯不妥之處,但楊何蓓茵以「保護私隱」為由拒絕披露三人身份,只是透露三人即使調查期間也仍需工作,即目前沒有採取任何撤職或降職行動。然而,三人並非在私人機構工作,而且所作所為牽涉公共利益,但當局卻如此「保護」他們——既不對外透露身份,還可以繼續申領俸祿,那又何須進行調查呢?據傳媒了解,「未能及時識別明顯不妥之處」的首長級官員是時任採購科總監曾昭奇。這樣「能力不足」的官員,憑什麼還能穩坐月入16萬至17萬元高薪的官位呢?

真正建立「主人翁心態」
首要破除「程序擋箭牌」

事實上,《公務員守則》規定,公務員除了如觸犯刑事罪行/不當行為、濫用職權、擅離職守等嚴重行為會被革職外,若因其行為而使政府聲名受損,政府也可按事件的嚴重程度將其革職。至於何謂「政府名聲受損」,實際上存在模糊地帶,完全可交由政府自行評判。若需要嚴格規定其受損程度及相應懲處,這塊缺失之處理應以法律條文形式補全;若政府希望留有自行處理的彈性,其中空白之處正是部門首長官員需要承擔的政治判斷。

另外,儘管報告指出部門同事普遍存在「敏感度不足」、「了解不足」、「對欺詐行為的認識和警覺性不足」等問題,也認為應「重塑工作文化和推廣以主人翁心態對待政府採購」,但所提出的優化措施卻仍然侷限於流程優化及軟性指引、教育。這難免令人質疑,有關措施能否產生多少實際約束力?當再有事故,是否又可以用「跟足程序」作擋箭牌?當嚴格的個人問責缺位,又何以確保從部門首長至前線人員,都能自上而下地嚴守規程?

部門首長責任制真尷尬
高高舉起,輕輕放下?

行政長官李家超在去年《2025年施政報告》提出建立「部門首長責任制」,正是為了更好地銜接政治問責與行政問責,推動部門首長提升部門效能,以及當問題出現時予以改善並釐清責任誰屬。政府對此事件的處置結果,實際上為日後處理同類事件定下了一個標竿。

如果造成168人死亡的宏福苑大火,最終也是用這樣的方式問責——僅限於行政層面,對於政治問責則「高高舉起、輕輕放下」,我們應如何理解「千呼萬喚始出來」的「部門首長責任制」,如何安撫香港市民的失望,又如何回應中央政府的高度重視和嚴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