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女慘被迷姦 誤信對方答應出錢買樓照顧 最後竟中伏「變被告」

撰文:紅出版集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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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律師打電話給金大狀。黃:「金大狀,我有一名當事人被警察拘捕,說懷疑她恐嚇勒索及盜竊。她堅稱是無辜的,可以找你開會嗎?」金:「好的。」當事人Amy貌美如花,將事情經過告訴金大狀。(編按:本文節錄自《金的法庭日誌:法官閣下,請還我清白!》,全書收錄四十個法庭故事,都是根據真實案件所寫,人物和有些細節是虛構的,但是法庭故事內的法例及程序都是正確的。)

文:潘展平(大律師、香港大學客席法律講師,曾任暫委裁判官)、姚雅花(私人執業事務律師、香港大學法律學院中國法律碩士)

原來Amy在一個派對中認識了何先生,之後有一些微信的聯絡。有一天何先生約Amy去他的家裏開派對,Amy帶了一位女性朋友Nina一起去,而何先生也叫了司機Ricky一起喝酒。

【精華節錄】美女遭強姦 事後反變被告 一個圖輯看清事情發展、盤問過程及最終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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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my喝了酒之後,覺得渾身乏力,被何先生強姦了,而Ricky則在客廳纏著Nina飲酒。何先生在迷姦Amy時,不斷說會照顧Amy及買下Amy的一層樓,讓她不要供樓供得太辛苦。Amy相信了何先生,所以跟著的一天便帶著行李去何先生的家中住了四天,但是Amy發現何先生沒有誠意幫她,並且說自己有很多女朋友,不會將Amy當做女朋友,所以Amy便帶著行李離開了何先生。

後來何先生找Amy說不見了一隻價值一百二十萬元的手錶。Amy要何先生簽一份合約,每月會給Amy五萬元及買下Amy的一層樓。Amy再去何先生家中要何先生簽合約時,被在埋伏的警員拘捕,懷疑她恐嚇勒索,偷了一隻錶及藏有毒品(因為在Amy身上找到兩粒毒品(K仔)),跟著警員在何先生的洗手間內找到何先生報稱被偷的手錶。

A:我並沒有恐嚇勒索,是他同意照顧我的,我怕他反口,所以要他簽一份合約確實。我沒有偷他的手錶,因為我一時氣憤,嬲他不承認我做他的女朋友,所以將手錶收在他的洗手間內,至於在我身上搜到的兩粒藥丸,是何先生給我的止頭暈藥,我並不知道是毒品「K仔」。我食了兩粒,還有兩粒放在手袋中。

金:那麼他是否有迷姦你?

A:有,當時我是不願意的。

金:好吧,我替你寫信通知警方你的案情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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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大狀寫信通知警方Amy被迷姦及沒有恐嚇勒索,沒有偷手錶,及不知道是毒品的理由,亦有和Amy再去警署協助調查。過了幾個月,警方沒有告何先生強姦,沒有告Amy恐嚇勒索,沒有告Amy偷手錶,但是控告了Amy藏毒及誤導警員。

金:原來你去了醫院驗身,並告訴警員在中環蘭桂坊,飲醉後被陌生男子強姦,而你當時其實是在柴灣何先生的家中,所以告你誤導警員,究竟發生了什麼事呢?

A:因為何先生迷姦了我,後來告訴我他有很多女朋友,我擔心他有性病,可能會傳染我,所以我去了醫院,說被人強姦,想驗身,之後護士通知了警員,警員甲來到了後,我說喝了酒,精神不好,不想講強姦的事,後來警員甲說不會錄口供,只是想了解情況,並一直問我是否在晚上十一時開始喝酒,我說是,是否在蘭桂坊,我說是,一直都是這樣對答,大部分的內容都是甲提供的。

金:這兩條控罪你打算認罪?還是不認罪?

A:不認罪。因為我不知道那兩粒藥丸是毒品,而誤導警員那條罪,我不甘心認罪,因為我是不想講,是警員氹我講的。

金:好吧,那麼我們準備不認罪的答辯吧。其實你想知道是否被何先生染了性病,手續是非常簡單,只要去化驗所驗血,便會知道是否膽固醇過高,血糖過高,及有沒有性病,通常只需要花幾百元。

A:啊,我現在知道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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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審訊當天,控方傳召何先生作供,說Amy在他家住了幾天,在指稱報案的日期、時間,Amy其實是在他柴灣的家裏,金大狀盤問何先生。

金:Amy和Nina去到你的家裏,你們開始喝酒?

何:沒有喝酒。

金:喝什麼?

何:汽水。

金:所有人都是喝汽水?

何:對。

金:請你看你以前的口供,你說喝了一杯紅酒。

何:(本來的聲線已經很低,像做了虧心事一樣,現在聲線更加低)沒有喝。

金:Amy喝了酒之後,身體發軟,你便強姦她。

何:沒有。

金:為什麼叫Ricky來派對?

何:一齊玩,開心一些。

金:你是叫Ricky纏著Nina,令你有機會強姦Amy。

何:不是。

金:你是在酒中落了藥,令你可以迷姦Amy。

何:不是(仍然是很細聲)。

金:你們做愛時Amy是否合作?

何:合作,當然是合作啦(露出了一絲奸笑)!

金:Amy有沒有掙扎?或和物件碰撞?

何:沒有,她很合作。

金:請你看Amy在醫院的驗傷報告,她的大腿和小腿都有瘀傷,為什麼呢?

何:啊……呀……我不知道。

金:因為是你迷姦了她,所以她手腳不協調,撞傷了大腿和小腿。

何:不同意。

金:她說頭暈,你便給她一些藥丸。Amy食了兩粒藥丸,還剩下兩粒,便是這兩粒藥丸(金大狀指著警員從Amy搜到的兩粒藥丸)。

何:不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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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方傳召警員甲作供。

甲:在醫院內,被告說在蘭桂坊喝醉酒,被陌生男子性侵,之後醒來衣衫不整,躺在中環海旁,但是根據閉路電視,被告當時應該身在柴灣,所以是誤導警員。

金大狀盤問警員甲。

金:當時被告說喝了酒,神智不清醒,不想畀口供,對嗎?

甲:對。

金:你並沒有立即把口供紀錄下來,同意嗎?

甲:同意。

金:你沒有問被告是否想增加、減少或刪改口供,對嗎?

甲:對。

金:口供的內容,例如蘭桂坊及中環海旁都是你提議的。

甲:不同意。

Amy選擇作供說因為害怕何先生有性病,可能會傳染給她,所以去醫院驗身,後來警員甲問她,她不想講,但是警員甲說只是想了解情況,並提出不同的細節,例如蘭桂坊及中環海旁等等,給Amy去完成報案的講法,而在她身上搜到的兩粒藥丸是何先生給她的止頭暈藥,她吃了兩粒,還剩下兩粒便放在手袋中。

主控官盤問Amy。

主:既然你說被迷姦,為何還會搬去何先生家中住?

A:因為他氹我,說會照顧我。

主:你是有對警員說在蘭桂坊飲醉酒後被一名陌生男子性侵。

A:是警員甲要我講的,是在不情願的情況下講的。

主:那兩粒藥丸是在你的手袋中搜到的。

A:是,但是我並不知道它們是毒品。

主:你是故意誤導警員。

A:不同意。

主:你是知道那兩粒藥丸是毒品。

A:不同意。

金大狀作出結案陳詞:警員甲也同意被告說喝了酒,不適宜作供,警員甲沒有即時做紀錄,亦沒有問被告是否有刪改、增加或減少,所以控方不能證明口供是被告自願作出的,也不能證明口供是準確的,請法官閣下判被告誤導警員控罪,罪名不成立……何先生並不是可靠的證人,作供時態度閃縮,及聲音很小,他說沒有迷姦被告,但是被告的驗身報告指出被告的大腿及小腿有瘀傷,證明被告是被迷姦,手腳不協調,所以有碰撞,造成傷勢……何先生並不是可靠的證人,請法官閣下判被告藏毒罪名不成立。

法官的判決:被告與何先生的金錢及感情瓜葛,本席不能在本案中釐清,也不能聽了一些證據便裁定是否有強姦……警員甲也說被告表示喝了酒,神智不清……本席不能接納有關的口供是自願及準確的,所以本席判被告誤導警員罪名不成立……何先生並不是可靠的證人……再者被告用一個利是封裝著兩粒藥丸,非常搶眼,被告可能真的不知道該兩粒藥丸是毒品……本席裁定藏毒罪名不成立。

在庭外,金大狀的學生Cindy問,為什麼控方不控告何先生強姦呢?

金:因為Amy在被迷姦之後,還搬去何先生家裏住了幾天,陪審團很可能不接納Amy是被強姦的,所以控方沒有告何先生強姦。

Amy非常高興,向金大狀多番道謝,並送了一個果籃及一個獎牌給金大狀,表示謝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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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識

第232章《警隊條例》第64條虛報有人犯罪等罪行任何人明知地—(a)向警務人員虛報或導致他人虛報有人犯罪;或(b)提供虛假資料或作出虛假的陳述或指控,以誤導警務人員,即屬犯罪,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及監禁6個月。

第134章《危險藥物條例》第8條管有危險藥物非作販運用途及危險藥物的服用(1)除根據及按照本條例,或根據及按照署長根據本條例而發出的許可證外,任何人不得—(a)管有危險藥物;或(b)吸食、吸服、服食或注射危險藥物。

(2)任何人違反第(1)款的任何規定,即屬犯罪,可處以下罰則—(a)循公訴程序定罪後,可處罰款$1,000,000,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7年;或(b)循簡易程序定罪後,可處第6級罰款,並在符合第54A條的規定下,可處監禁3年。

《金的法庭日誌:法官閣下,請還我清白!》書本封面(紅出版集團授權使用)

書名:金的法庭日誌:法官閣下,請還我清白!

作者簡介:潘展平大律師,曾任暫委裁判官、區域法院暫委法官、高級檢察官、本地檢察官協會副會長、律政司高級職員會主席、律政司職員聯誼會主席、理工大學客席法律講師。現為香港大學客席法律講師、國際跆拳道香港總會永遠榮譽會長,在清洪資深大律師事務所工作,為執業大律師專責處理民事及刑事案件,尤其是傷亡賠償(包括工傷賠償)、逆權侵佔、業主立案法團案件、商業糾紛、商業罪案及廉政公署案件。

姚雅花律師,畢業於英國伯明翰大學法律系,獲得榮譽學士學位。於香港大學法律學院完成中國法律碩士學位。已經有十多年在香港執業的經驗。為民政事務總署提供免費大廈管理法律諮詢服務計劃的成員之一,亦是法律援助署婚姻訴訟及刑事訴訟的外委律師之一。現為私人執業事務律師,專責處理婚姻訴訟(包括跨境婚姻訴訟、爭取子女撫養權和贍養費及爭取婚姻資產的分配)、民事及刑事案件,尤其公司商業糾紛賠償、商標版權糾紛、逆權侵佔、遺產承辦、信托、公司買賣、樓宇買賣、按揭、公司或個人破產、意外傷亡索償(包括工傷賠償)、業主立案法團案件、處理各種滋擾及漏水糾紛、草擬不同類型的商業協議書及法律意見書、處理商業罪案及廉政公署案件等等。

【本文獲「紅出版集團」授權轉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