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動案】陪審團裁定梁天琦脫暴動罪 梁即鬆一口氣

撰文:李慧娜 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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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農曆大年初二旺角發生騷亂中,本民前前發言人梁天琦、有「美國隊長」之稱的容偉業及另外2人被指參與暴動,其中容偉業更面對多達7項控罪,包括煽惑非法集結、襲警等。法官於上周五完成引導陪審團後,由4男5女組成的陪審團周一起退庭商議裁決,經逾4天的商討,仍未能就對容的一項非法集結罪達成裁決,但其餘控罪均有裁決,並裁定梁天琦等4人於砵蘭街的暴動罪,全部罪名不成立,梁天琦即面露笑容,鬆一口氣。但容偉業一項襲警罪及另兩項暴動罪則罪成,容須即時還押至4月4日判刑。

梁天琦由囚車押送至法庭。(余俊亮攝)

本案被告梁天琦(26歲)、李諾文(21歲)、林傲軒(23歲)、及容偉業(32歲)就暴動、煽惑非法集結、非法集結、 及襲警共7罪受審,審訊歷時71日,控方共傳召60名證人,包括當晚向天開槍的警員黃慶威。同案另一被告袁智駒(25歲)於本案開審前已承認2項暴動罪及1項縱火罪。

李及林獲知脫罪當庭灑淚

梁天琦獲知罪名不成立後,即面露笑容,並鬆一口,而李及林經歷兩次審訊,最終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二人均哽咽,李更在囚人欄內抹眼淚。

換言之,本次審訊中,只有容有3項罪成,一罪未有裁決,法官把容的案件押後至4月4日再訊,以作判刑其未有裁決罪名應如何理。

兩名獲判罪名不成立的被告林傲軒及李諾文,得知裁決後均哭至眼紅。(朱棨新攝)

陪審團就容一項控罪未達裁決

陪審團在本周一中午開始退庭,之後一直未有動靜,至昨晚傳來消息指對容偉業的其中3項罪名未能達成裁決,他們再經兩整日的討論,並有就非法集結罪等作出提問,最終亦就容的一項非法集結罪只能達至5:4的決定,未能達合法的裁決。

而本案的被告中,只有梁天琦在去年的審訊中被裁定一項暴動罪成,被判入獄6年,現正在獄中服刑。由於梁在今次審訊被裁定罪名不成立,他已沒有其他控罪在身,其6年監禁刑期,暫亦會維持不變。

著陪審團摒棄情緒及政治理念

法官在引導陪審團時,強調必須摒棄個人情緒及政治理念去判案,只可按庭上的證據考慮及作出裁斷,直指當晚在場並不等於干犯控罪,陪審團必須考慮當晚各人的言行,其心思意念是否符合控罪元素。

2016年2月8日,有不少小販在旺角砵蘭街一帶擺賣。(資料圖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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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販車推出砵蘭街

控方指,本土民主前線在2016年2月8日前,在網上以「本土特色 勇武捍衞 ‪旺角夜市」,呼籲群眾該‪晚9時許到砵蘭街聚集,而當晚有熟食小販在砵蘭街瑞興麻雀館後巷擺賣,食環人員在附近巡邏。稍後時間,有身穿本民前上衣的男子助小販將木頭車推出砵蘭街擺賣,而且愈來愈多群眾聚集。及後有的士在砵蘭街疑撞到途人,警方欲進場處理交通事故時,一度受群眾阻擋,而警方在「的士事件」後,將推高台進入砵蘭街向群眾進行呼籲,但遭阻撓,及後有人向警方擲物。

四被告均曾在砵蘭街出現

就受審四人所面對同一項參與砵蘭街暴動的控罪,控方指午夜‪12時至凌晨2時,警民持續對峙,當時黃台仰及梁天琦以擴音器向群眾作出不同呼籲,期間群眾再擲雜物、水樽甚至花盤,又拿起自制盾牌,而4名被告在期間先後出現於人群中。

容偉業曾揮手叫「一齊幫手

有片段拍得告李諾文拉低口罩向警方稱「收皮啦」,又手持盾牌叫「玩大佢呀X你」及「聽唔聽到呀X你戇X仔」,而林傲軒則與持盾牌人士交談及教他們使用盾牌;警方其後作「334」呼籲時,黃台仰大叫「3、2、1,去」,群眾包括4名被告便隨之而向警方衝擊。另外,容偉業期間置身人群中,又揮手呼籲「一齊幫手」,構成煽非法集結及非法集結的罪行。

容被指曾擲磚

至於容被控參與在亞皆老街的暴動及襲警罪,控方指新聞片段拍攝到容在亞皆老街向警員擲水樽,其後亦有片段拍到容出現在亞皆老街至快富街的砵蘭街,而容向雜物擲東西後不久,雜物堆起火。控方再指有片段拍到警方在‪彌敦道轉入山東街前,容向警方擲雜物,及後又向警方擲磚;而警方早上與群眾在花園街對峙時,則看到容手持磚頭站在人群中,及後再次掟磚,容的行為因而構成在山東街及花園街參與暴動的罪行。

梁天琦被律師追問當夜心境時回應說:無可奈何。(資料圖片)

梁天琦稱無意圖向警方動武

4名被告中,只有梁天琦出庭自辯,他承認當晚在場,由於當晚警民對峙愈趨緊張,故舉辦選舉遊行以保護市民及緩和氣氛,及後應黃台仰號召向前衝,但當時他沒穿任何裝備,立刻被警棍擊中及遭胡椒噴霧噴中,他強調當時沒意圖向警方使用武力。

林當時想叫群眾「唔好嘈」

至於沒出庭自辯的3人,李諾文的大狀在結案陳辭質疑控方呈堂片段中所指稱的人非李諾文,即使該人為李諾文,他也只是「唔知頭唔知路」參與選舉遊行;林傲軒的大狀刖指,陪審團須細心考慮他是否與在場人士擁有共同目的,又指林在緊耍關頭仍做「和事佬」,著群眾「唔好嘈」,控方指他教他人用盾及所謂交流戰略只屬猜測。

容辯稱患自閉症難理解指令

容偉業的大狀則表示,容患自閉症,不懂看人「眉頭眼額」,無法理解別人情緒,亦較難接收指令,他亦傳召了他的精神科醫生,及游泳教練作供,指容自小就是那種「愈叫愈走」的孩子,亦有很多古怪行為,例如喜愛留意及摸別人的腳趾,且無法理解別人說話背後的意思。他的律師在陳詞時,亦特別提醒陪審團耍考慮容是否能夠掌握當晚的情況,同時亦質疑控方辨認被告身份的證據很薄弱。

案件編號:HCCC408、408A/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