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泰龍謀殺案 稱被指黑社會高層屬傳聞證供 「紋身忠」上訴駁回
江湖人物「泰龍」於2009年在尖沙咀一酒店外被伏擊,先被七人車撞倒,繼而被3名刀手下車追斬致死。被指為黑社會「和勝和」高層、綽號「紋身忠」的男子梁國忠,涉策劃事件,經審訊後被裁定謀殺罪成,依例遭判處終身監禁。梁早前就定罪提出上訴(CACC216/2023),指原審時提及他是黑社會高層,但該些證據屬「傳聞證供」,原審法官未有指示陪審團不要考慮。上訴庭法官今(23日)頒判辭,指案中有其他證據推論上訴人是黑社會高層,認為原審法官的指引恰當,駁回上訴。
上訴人梁國忠,被控於2009年8月4日,在港和他人謀殺李泰龍(41歲)。
梁曾稱李被殺時他不在港
梁在原審時提出不在場證據,指他於2009年8月1日,即案發前經落馬洲離港,而李泰龍則於2009年8月4日被殺。控方指該不在場證據屬虛假,並傳召三合會專家作供,指對於三合會成員而言,乘坐俗稱「大飛」的快艇偷渡進出香港,並不困難。
認為原審的指引令陪審團混淆
上訴方指,原審法官就梁的不在場證據,引導陪審團時出錯。上訴方解釋,特赦證人林家俊(原名)供稱在案發前見過梁,梁當時指示:「總之唔好斬啲重要部位。」原審法官向陪審團指出,林認出梁一事,可證明梁的不在場證據屬虛假。若梁的不在場證據屬虛假,此事亦支持林認出梁。上訴方認為,原審法官的引導令陪審團感到混淆。
上訴庭認為陪審團評估時不會混淆
上訴庭卻認為,梁於2020年1月自首前,都沒有他入境的紀錄,因此他可於2009年8月1日離境後的任何時間返港,而陪審團會根據證據衡量梁的不在場證據。上訴庭又指,原審法官引導時指,即使陪審團認為梁的不在場證據屬虛假,也不是證明林認出梁一事正確,或等同梁罪成。此外,原審法官指示陪審團考慮不在場證據時,考慮案中的證據,而不是考慮林認出梁一事。上訴庭認為,陪審團評估梁的不在場證據時,不會混淆。
黑社會是案件的相關元素
此外,上訴方亦質疑,特赦證人林家俊供稱梁是黑社會屬高層,而該些證供屬「傳聞證供」,原審法官卻未有指示陪審團不要考慮該些證據。上訴庭則指,黑社會是本案相關的元素,控方可根據案中證據,指控梁為報仇而策劃襲擊李泰龍。原審法官亦提醒陪審團,不要因為梁被指為黑社會高層,便對他有偏見。
案有其他證據能推論梁是黑社會高層
上訴庭續指,特赦證人林家俊作供時講及和梁之間的接觸,以及他觀察梁如何經營賭檔等。此外,林供稱從其他黑社會成員口中得知,梁是黑社會高層。惟上訴庭亦指,案中有其他證據推論梁是黑社會高層,包括林和另一證人講述他們參與黑社會活動,和如何對待其他黑社會成員等。
上訴庭指,原審法官引導時有提及林為何視梁是黑社會高層,和案中其他可作推論的證據。此外,梁亦提及辯方的說法,即梁不是黑社會高層。上訴庭認為,原審法官指引恰當。因此,上訴庭駁回梁的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