隔15年開庭以不提證供結案 醫委會:考慮到證人失聯等因素後決定
一名病人2010年接受激光矯視手術後有復發性角膜糜爛,翌年投訴眼科醫生饒文杰,醫委會隔15年於本周三(29日)展開研訊,代表醫委會秘書的律師提出「不提證供起訴」,醫生最後被裁專業失當不成立。個案再次引起公眾對醫委會處理投訴的關注,醫衞局亦要求醫委會就秘書法律代表不提證供起訴決定作進一步解說。
到今日(31日)醫委會解說指,在接獲針對醫生投訴後,若初步偵訊委員會調查後認為有合理機會裁定犯專業失當行為並決定轉呈研訊小組,醫委會秘書會向被告醫生發出研訊通知提控。
然而,醫委會指提控後若客觀情況改變令原定提控失去基礎,當案件不再具備合理定罪前景,秘書在尋求法律意見後可能作出「不提證供起訴」的決定。今次個案,醫委會指秘書在研訊開始時已向研訊小組解釋,經考慮到包括所有可援引證據及控方證人失聯等因素後,決定對所有控罪「不提證供起訴」。
醫委會今指,醫委會在接獲針對註冊醫生的投訴後,若初步偵訊委員會經調查後認為有合理機會裁定有關醫生犯了專業的失當行為,並決定將個案轉呈研訊小組研訊,醫委會秘書會向被告醫生發出研訊通知向被告醫生提控。
不提證供起訴決定取決於個別案件具體客觀情況 以證據為唯一依據
提控後,若客觀情況改變令原定提控失去基礎,例如關鍵證人因失聯、健康理由或拒絕作證等而無法出席研訊,令案件不再具備合理定罪前景,秘書在尋求法律意見後可能作出「不提證供起訴」的決定,相關決定完全取決於個別案件具體客觀情況,並以證據為唯一依據。
就今次個案,秘書在研訊開始時已向研訊小組解釋,經考慮到整體情況,包括所有可援引的證據以及控方證人失聯等因素,秘書決定對所有控罪「不提證供起訴」。
今次個案,一名女病人2011年向醫委會投訴眼科醫生饒文杰專業失當,等候研訊期間,饒文杰曾申請將個案發還初偵會,又曾申請司法覆核醫委會決定,至周三才展開研訊。最終,醫委會研訊小組在考慮控方不提任何證據及醫委會法律顧問意見下,宣判指控不成立。
彭鴻昌曾指不提證供檢控罕見 盼改革後不會再有拖延太長個案
關注病人權益的社區組織協會幹事彭鴻昌早前表示,不提證供檢控作結在醫委會研訊不常見。他指,案件已經通過初偵會,理論上理據有一定基礎,認為最終結果如此反映調查基礎不足,認為初偵會處理案件的過程或有疏漏,當中案件拖延15年更屬不理想。
醫委會將迎來新一次改革,彭鴻昌指部份個案會有專責調查員負責,期望屆時不會再在研訊開始後,才發現沒有足夠理據的情況,亦不會再有拖延太長的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