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懲教員涉偷電視回宿舍 辯方指被告CCTV前無閃避 證無偷竊意圖

撰文:陳曉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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東頭懲教所3懲教員涉偷運電視回宿舍案(DCCC 359/2025),今(9日)於區域法院結案陳詞。

控方補充陳詞指,被告們利用囚犯為無辜代理人,替他們搬運偷來的電視,認為首被告進入儲物室前已有偷竊意圖,次被告明知垃圾車上的是失竊的電視亦繼續開車。辯方卻指,懲教處所內滿佈閉路電視,若被告在明知拍攝下仍公然偷竊,無疑是「自殺式行為」,且直播犯罪,認為他們並無意圖偷竊。

暫委法官屈麗雯押後至11月13日裁決。

3名被告:胡漢傑(49歲)、胡裕輝(52歲)及文偉傑(49歲),胡漢傑及文偉傑同被控1項入屋犯法罪,指他們2024年3月15日在赤柱東頭懲教所附屬大樓地下3號飯堂儲物室後,偷竊4部電視機。首及次被告被控1項將未經授權的物品攜離監獄罪,即4部電視機。次被告被控1項處理贓物罪,指他同日處理4部贓物電視機。

首被告胡漢傑。(陳曉欣攝)
次被告胡裕輝。(陳曉欣攝)
第三被告文偉傑。(陳曉欣攝)

辯方指被告在鏡頭下沒有閃縮

首被告律師陳詞指,本案不是一般爆竊案,懲教署到處有閉路電視,被告在鏡頭下沒有閃縮,與人有說有笑。若真有偷竊,被告的行為就有如「自殺式」、「直播犯罪」。若被告指示囚犯協助搬電視,亦等同赤裸裸透露爆竊計劃。辯方續指,搬運暢順無阻,連被告的同袍也沒阻止,可證被告沒意圖偷竊。

次及第三被告對偷竊不知情

次被告的律師則指,次被告當日的職責,需要駕駛垃圾車到院外倒垃圾,控方指憑疊加效應可推論被告對電視贓物知情,辯方反駁此推論本末倒置,指搬運和包裝電視都是在院所內發生,次被告一直都在外面駕駛垃圾車,不知垃圾袋內是電視。第3被告則只被知會要開門,他對失竊電視不知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