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初中生遭同學殺害 最高檢:核准追訴3未成年嫌犯刑事責任

撰文:鄭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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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邯鄲市肥鄉區13歲中一學生王子耀,長期遭3名同班同學霸凌,並於3月10日被3人殺害,其遺體翌日在北高鎮張莊村一處蔬菜大棚內被人發現,事件引發全國極大關注。

案發後,肥鄉區公安分局迅速啟動命案偵破機制,成立由60多人組成的專案組偵辦此案,並於3月11日拘捕涉案的張某某、李某、馬某某3名未成年疑犯,依法採取刑事強制措施。

由於涉案3人皆為未成年,社會輿論一度擔心會對3人從輕處罰。據央視新聞今日(8日)報道,檢方通報案件表示,核准追訴3名未成年疑犯的刑事責任。有律師補充表示,3人面臨承擔刑事責任,但不適用死刑。

3月21日,邯鄲市肥鄉區公安局對涉嫌故意殺人罪的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提請檢察機關核準追訴。

網傳3名嫌疑人的圖片。(微博)

檢察機關審查認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3人作案時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故意殺人致被害人王某某死亡,情節惡劣,應當追究刑事責任。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的規定,河北省檢察機關逐級層報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

近日,經最高人民檢察院審查,依法決定對犯罪嫌疑人張某某、李某及馬某某核準追訴。檢察機關將在嚴格依法辦案的同時,切實履行法律監督職責,進一步加大未成年人犯罪預防和治理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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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為核准追訴?追訴後將面臨何種處罰?

據內地《刑法》第十七條第三款「已滿十二周歲不滿十四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情節惡劣,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的,應當負刑事責任」。這項規定是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條款,對刑事責任年齡做出了一種下調,規定已滿12周歲不滿14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罪,滿足特定條件並經最高人民檢察院核準追訴後,可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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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若追究此案的3名未成年刑事責任,需報請最高人民檢察院核准後才可追訴。據北京康達律師事務所陳麗莎律師介紹,3人被核准追訴後,將面臨承擔《刑法》第232條故意殺人罪基本刑的刑事責任,但是不適用死刑。若3人之間存在主從犯的情況,那麽從犯的刑事責任有可能在有期徒刑內解決。

同時,《刑事訴訟法》第286條對於未成年人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情形,規定了犯罪記錄封存制度。犯罪記錄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但司法機關為辦案需要或者有關單位根據國家規定進行查詢的除外。依法進行查詢的單位,應當對被封存的犯罪記錄的情況予以保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