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煽動罪|引憎恨定義模糊 政府承認定罪元素不清冀釐清

撰文:文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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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今天(6日)公布《基本法》第23條立法諮詢結果,針對煽動意圖罪,有意見建議刪除「引起香港特區或中國居民憎恨或敵意」,認為定罪元素模糊不清,擔心被濫用作遏制表達意見自由,大律師公會早前亦建議收窄煽動罪至證明涉及煽動暴力。政府回應時承認,現時「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元素不清晰,導致產生法律爭議,會透過23條立法工作,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或完善有關罪行元素。

基本法23條立法公眾諮詢期2月28日完結。(潘耀昇攝)

意見者憂煽動意圖定義空泛 不能容納反對聲音

《基本法》23條立法諮詢上月底結束,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今日(6 日)下午召開聯席會議討論諮詢結果。針對煽動意圖罪行,有意見認為,純粹發表意見,與意圖煽惑之間的分別並不清楚,亦有意見認為具煽動意圖的行爲太空泛,不能容納反對聲音,甚至建議刪除「引起香港特區或中國居民憎恨或敵意」,認為定罪元素模糊不清。

政府承認定罪元素不清冀釐清 涉勾結外力罪加一等

政府回應時承認,現時煽動意圖相關罪行的元素有不清晰的地方,導致審訊時對罪行元素產生法律爭議,會透過今次立法工作,並基於過往的實際經驗,釐清或完善有關罪行元素。政府又考慮如干犯「煽動意圖」相關罪行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屬罪加一等。

政府重申,煽動意圖罪行不會影響正當的意見發表,例如就政府施政作出客觀事實、合理和正當批評、指出問題、目的是為了提出改善意見,市民仍可指出政府的錯誤。

行政長官李家超今日(30日)率領律政司司長林定國和保安局局長鄧炳強,宣布即日起展開23條立法諮詢。(盧翊銘攝)

引起對「台獨」憎恨可獲豁免?政府沒正面回應

另外,政府建議「煽動意圖」定義涵蓋「意圖引起香港特區居民間或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的憎恨或敵意」方面,有意見認為「中國不同地區居民間」一說有待商榷,從字面解讀是禁止意圖引起對「台獨」份子或政權產生憎恨或敵意,建議政府在條文中明確剔除國家的任何分離主義及危害國家安全份子,包括但不限於「台獨」份子。

政府回應中未有提及考慮豁免引起對「台獨」份子或政權憎恨,但重申過去的經驗顯示,煽動引起對中央或特區政府的憎恨的行為,雖不一定同時煽惑他人使用暴力或煽惑他人擾亂公共秩序,但放任這些煽動行為不理,日積月累的後果便是令大規模暴亂一發不可收拾。

警隊。(香港警察Facebook)

法律界倡「煽惑離叛」罪僅涵蓋紀律部隊等相關人員

另外,有意見認為政府應擴大「煽惑叛變」罪的涵蓋範圍,至煽惑中國武裝力量成員組織或發動叛變的行為。政府回應指,考慮將「煽惑離叛」罪的罰則提高,並考慮就煽惑公職人員離叛、煽惑中央駐港機構人員離叛及協助中國武裝力量成員放棄職責,或擅離職守的行為,如涉及勾結境外勢力,應屬罪加一等。

有法律界關注,將現行「煽惑離叛」罪擴闊至適用於煽惑公職人員的建議,認為政府可考慮只新增涵蓋與香港駐軍或紀律部隊相關的人員,例如懲教署人員,亦有意見者提到:「一般公務員通常不會進行紀律部隊般的宣誓,因此不應要求他們按相同的標準來遵守合法命令。」政府回應說,他們如被煽惑離叛,很有可能會危害國家安全,因此有實際需要將有關人士納入「煽惑離叛」罪所涵蓋的人員的範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