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條立法・執行|無意限疑犯持帳戶和通訊器材 增不得妨礙調查罪

撰文:文維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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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有效執行日後訂立的《基本法》23條,政府在諮詢文件中建議可延長疑涉違反23條嫌疑人拘留時間和收緊保釋安排。不過,政府今日(6日)表明不會採納禁止涉違法23條人持有任何帳戶、限制轉移或接收資產及限制管有或使用電子通訊器材的建議。不過,當局考慮增加建議的「不得妨害調查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任何人如知悉或懷疑有對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的調查正在進行,而作出妨害該項調查的行為,即屬犯罪。

此外,政府也會考慮參考英國《2023 國家安全法》,賦權裁判官發出行動限制令,指示獲保釋人須遵從某些規定,例如居於指定地點等。

政府收到的意見中,有意見認為違犯國安法和23條的罪犯,應禁止他們聘請律師陪同下錄取口供。不過,也有意見認為,疑犯應在免受監視的情況下獲得法律諮詢的權利,不允許被告見代表律師,會損害被告行使辯護的權利,有違法治精神。

此外,有建議當局參考英國《2023 國家安全法》,讓警隊較高級的警務人員向裁判官提出申請發出針對個人施加措施的命令,就獲保釋人指明以下規定:包括須在指明期間內,於指明地方居住;不得在指明期間內,進入指明地區或地方;不得在指明期間內,以任何方式 或透過任何人與指明人士聯繫。

但同時認為不應採納以下措施,包括須遵從警員就其出行所作出的指示;未經許可不得持有任何帳戶;限制相關個人轉移或接收資産及或要求相關個人披露資產;限相關個人管有或使用電子通訊器材。

政府無意限制持有帳戶及電子通訊器材

政府對此回應指,只要是能夠有效防範、制止和懲治危害國家安全的行爲和活動的措施,並且符合香港實際情況,都會積極考慮。相關限制只會在合理、合法和必需的情況下施加於涉嫌干犯危害國家安全罪行的人。就任何涉及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都會考慮規定必須 獲得法庭批准才可以行使,也會考慮訂明機制,讓被捕人就被施加 的限制向法庭提出覆核申請。

不過,當局表明不會採納對限制嫌疑人持有任何帳戶、限制轉移資產或管有電子通訊器材的限制。不過,政府稱會考慮參考英國《2023 國家安全法》,賦權裁判官發出行動限制令,指示獲保釋人須遵從某些規定,例如獲保釋人須在指明期間內於指明地方居住,或獲保釋人不得在指明期間內進入指明地區。

至於有意見提出採用「吊銷護照」等方式防止涉案人員潛逃、撤銷涉違國安罪行逃犯的專業資格等,特區政府備悉上述意見及建議。

研賦權保安局長禁止任何人向逃犯提供資金

政府則回應備悉上述意見,強調當局的立法建議是訂明可應對、打擊、阻嚇及防止潛逃行為,並促使潛逃人士回港接受執法和司法程序的措施,並會在建議條例中明確界定促使潛逃人士回港的措施的適用範圍,例如必須有法庭針對該潛逃人士發出的拘捕令,經過一段指明時間後,該人仍未落網;考慮賦權保安局局長,能對指明任何被控犯危害國家安全的罪行並潛逃超過 6 個月的人,施行適當的措施,其中一個方向是禁止任何人向潛逃 人士提供資金或處理潛逃人士的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