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司周毅剛非禮女下屬罪成 官指若地下情應避嫌 怎會聚會上動手

撰文:陳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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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隊支援部高級警司周毅剛,涉於灣仔警察總部三度非禮一名女下屬案(ESCC3151/2024),今(16日)在西九龍裁判法院被裁定罪成。裁判官何慧嫻接納女事主及3名女督察的證供之餘,亦質疑被告辯稱與事主發展地下情的說法。她質疑若真有不能公開的地下情,兩人應更需依賴訊息溝通,但被告與事主卻沒任何訊息對話甚至合照。此外,若兩人關係若如此秘密,被告理應會避嫌,但他卻選擇在警員的公開聚會中,總警司發言期間摸事主腰臀,更稱「扯旗」表示感到性興奮,認為其行為明顯具有猥褻意圖,裁定他3項非禮罪成。何官直言案情嚴重,判監合適,把案押後至7月31日判刑。

被告周毅剛(49歲)被控3項非禮罪,指他於2024年6月19月及11月1日,分別於香港灣仔軍器廠街1號警察總部41樓、該層的會議室及總務室,三度猥褻侵犯女子X。

被告周毅剛自辯時被問到他在部門中是否屬「條件不錯」時,周回應說:「都可以咁講。」(陳蓉攝)
女高級督察麥慧君稱聚會上已察覺到被告周毅剛與事主X異常親密。(陳蓉攝)

認為事主作供堅定無動搖

何官指,事主作供時認真堅定、合情合理,即使面對對其不利的提問,仍沒有迴避或動搖,認為她誠實可靠。就辯方對事主的質疑,指其證供有矛盾,包括未能準確說明被拍打的位置,亦未有即時大叫求助。

總警司在分享 事主未必夠膽呼救

惟何官認為,事主已表示因不肯定被告的行為是否意外,故不想胡亂冤枉他。此外,何官亦接納事主稱怕惹人注目尷尬,未有即時呼救。何官指,當時其他在場人士正聽取總警司分享,非禮事件在電光火石間發生,在場亦有其他警司,事主未必夠膽對抗,因這情況易牽起全場目光,非一般人能做到。

3女督察留音到事主不適及驚慌

何官亦提及,其他三名女督察,即Lori、Leanne及Ada,均是從不同的角度觀察,她們的供詞有微小分別並不出奇,亦非關鍵。重要的是,她們都能說出事主表情不適及驚慌,證供簡單直接,盤問下沒有動搖,接納她們的證供。

不確定男督察是否不想介入而無留意

惟高級督察鄺衛廉(William)則表示未有看到事發情形。何官認為,每人對環境的敏感度不同,無法得知鄺是否真的沒有留意,令人懷疑他是不想介入事件,不會接納其證供。

被告與事主關係膚淺難以視為地下情

就被告的自辯時稱,他與事主以牽手確認關係,其後發展地下情。被告亦曾在盤問下同意,曾邀約事主晚膳及旅遊,但從未應現。二人間沒有任何訊息交流及相片,僅在房間內拖手及聊天,令人覺得奇怪及膚淺。二人的關係敷衍兒嬉,難以視為兩個成年人間的地下情,亦難以相信事主會因此要求他與女朋友分手。

若要保持低調更要用訊息聯繫

被告又形容事主曾作主動,並會以嬌嗲聲線及風騷語氣問他:「Ian sir你成日做運動,好fit喎!」官反問,那事主為何只會願意拖手,沒有任何訊息記錄,亦從來未有外出遊玩,質疑此做法並不尋常。若然被告需要保持低調,則更加需要用訊息與事主聯繫。

只在房間拖手亦有機會被同僚撞破

被告聲稱,因為晚上不可以把電話帶回家,故未有開啟另一號碼與事主聯絡。但何官認為,即使二人要保持低調,亦需要在日間聯絡,他們即使只在辦公室拖手,只要有同事進入被告的房間,就可以撞破他們的關係,質疑被告不可信亦不可靠。

不想公開關係卻當眾摸事主腰臀

被告又曾稱,他後來對X感到煩厭,認為她不受控制,但在聚會上卻站在事主身旁,並用手觸碰事主身體。儘管被告聲稱與事主並非正常同事,而是情侶關係,若然被告不想公開二人關係,更不應該當眾撫摸事主的背和腰,被告辯稱是禮貌和安撫的說法,更令人匪夷所思,一派胡言。

認為被告行為明顯並非意外

何官指,被告把事主描述成主動接近的人,然而正常人並不會隨意觸碰他人的臀部,其行為明顯非意外。被告曾表示「鍾意」事主,更聲稱「扯旗」表示性興奮,行為明顯是企圖拉近與事主的距離,亦具有猥褻意圖,裁定他3項非禮罪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