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若琳案|官裁定與寰宇合約2014年已完結 江可獲音樂產品收益

撰文:朱棨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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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江若琳(原名:江玲)與前經理人公司寰宇,因合約糾紛而鬧上法庭,事件擾攘近7年,案件於去年開審。寰宇主席林小明作供時稱藝人與經理人公司向以夥伴關係經營,藝人要負擔個人開支,他指江若琳發明星夢,又「大洗」和「反骨」,會花八萬元買一條只穿一次的裙,出席不必要的場合;江反指當時工作愈多,欠下公司的墊支費亦愈多,她被傳與捲入林的婚姻時感到侮辱,但公司未有幫她就緋文澄清,她感到待遇不公,又沒有收入,曾想過到石澳自殺。高等法院法官今(18日)裁定,江與寰宇的合約,在2014年5月已完結,而江在其音樂產品上,在扣除必要支出後,亦可獲全部的收益,但實質金額,則有待進一步聆訊處理。

原告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被告江玲、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寰宇在2014年入稟時指,江於2004年在其父母任監護人下,簽下10年的藝人經理人合約,其中一項條款指寰宇有優先權與江續約5年,寰宇亦通知江會行使續約權,但江單方面表示不續約。寰宇就續約問題循民事途徑控告江,同時亦追討替江墊支的費用。江亦提出反申索,向寰宇追討拖欠的收入,以及受爭議的墊支款項等。

江需要負擔其藝人開支

法官在判辭稱,覺得江是可靠證人,江與寰宇在2014年2月曾與公司高層發生不快事件後,江自此與寰宇的關係轉差,開始不接公司電話,但寰宇一直沒有正式終止過合約,而寰宇亦沒有根據合約所言,與江商討續約事宜,或發出行駛該條款的通知,故認為雙方合約,一直延續至在2014年5月合約期滿才結束,寰宇亦無行使優先與江續約的條款。

此外,法官稱根據合約條款,江可獲得她在音樂產品上的全部收益,但也同時裁定,根據合約,江需要負擔其個人的開支,包括服裝費及餐飲費等。故其實質收益,需先扣除相關的費用。

法官又指,江應有權查閱所有與她收入有關的單據或文件,但證據顯示她的這權利曾被剝奪,江的律師認為江應可參閱有關文件,這些問題要在以後的聆訊再作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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寰宇主席林小明早前供詞重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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藝人需負擔個人開支

寰宇主席林小明早前作供,指原告公司和旗下藝人會以合作夥伴形式運作,公司向藝人提供資源,雙方分賬賺取的利潤,公司只會暫為藝人墊支費用。因此,江若琳當時亦需負擔個人的開支,包括服裝費及餐飲費等,公司會先墊支,再在利潤中扣除。林又指,江想發展歌唱事業,惟到多間唱片公司試音,均不果。但在江堅持下,公司讓她嘗試,但對方要負擔相關的費用。

指江出席不必要的活動

林形容為江的付出大,謂:「10年勞心勞力,捧到佢咁,我好心痛添,今日仲要係度打官司」,直斥她「反骨」。他又指江「大洗」,例如她曾花費八萬元買裙,該裙只穿着一次。江亦因堅持出席威尼斯影展,需自行負擔造型師及化妝師等開支,但林指對方其實並不必出席。

江若琳的主要供詞。(詳看下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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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不滿要負擔費用包括工作人員的頭痛藥

案中其中一個爭議為墊支費用,審訊時的證供顯示,江欠下公司的款項,於2010年約300萬元,至2014年時則減至約100萬元。江庭上形容當時工作愈多,欠公司的錢就愈多。而她負擔的費用,包括工作人員的頭痛藥和牙籤、江新年接受訪問中使用的揮春和炮仗,以及拍攝廣告時,請工作人食早餐。

江對沒有收入感到待遇不公

江因此感待遇不公,質疑當時仍沒有收入,曾於2011年打算到石澳自殺,並致電向林小明,稱如果她離世,「你一蚊都收唔到」但林庭上否認江向他說過這番話。

江庭上亦解釋8萬元買裙一事,指該次是她首次在電影金像獎獲提名,對手包括鄭秀文、楊千嬅和周迅等,造型師指江出席頒獎禮時不可失禮,惟公司拒贊助一半價錢。

被傳捲入林小明婚姻感侮辱

審訊期間,亦多番提及江於2008年捲入林小明婚姻事件。她庭上形容此事是她一生人最大的侮辱,當時出外食雲吞麵也會被指罵為「搶人老公」。但公司只准她向記者講「清者自清」一類說話,不許她再作澄清。江庭上重提事件時,曾激動痛哭。

指公司曾建議她剝掉所有牙

此外,江若琳亦披露公司和簽約後,公司曾認為她的牙齒不整齊,建議她剝掉所有牙齒,重新植牙。但因醫生不建議,江因此只在2004年和2006年間箍牙。她亦透露,公司要她外出坐的士,不准乘搭公共交通工具,又不准她「拮魚旦」,以免遭記者形容她「撈唔掂」,影響替她接洽工作的價錢。

案件編號:HCA 1225/20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