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皇崗口岸|六附屬條例刊憲 容許的士、內地網絡進入港方口岸區
新皇崗口岸「一地兩檢」安排下周五(7月31日)起生效,特區政府今日(7月24日)刊憲公布六項相關附屬法例,將於當日同步生效,以配合港方口岸區作為禁區的管理、指定羈留設施、準許本港的士進入港方口岸區營運等交通及運輸管理配套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等事宜。
與皇崗口岸條例同步在7月31日生效
新皇崗口岸位於深圳,定位為港深之間最重要的二十四小時客運陸路口岸,將實施「一地兩檢」及「合作查驗、一次放行」的嶄新通關模式,設計通關流量達每日20萬人次。立法會在上周五舉行特別大會,三讀通過《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條例草案》,為「一地兩檢」安排提供法律基礎。
皇崗口岸條例已在在本周一(7月20日)刊憲,為配合港方口岸區作為禁區的管理、指定羈留設施、交通及運輸管理的配套安排,以及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等事宜,政府制定了六項附屬法例,將與皇崗口岸條例同步於下周五生效。
六項附屬法例包括:
警務處處長根據《公安條例》(香港法例第245章)第38A條作出《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准許進入)公告》,給予跨境司機、乘客及旅客一般許可,以進入或離開港方口岸區的禁區範圍;
設羈留所供入境處執法 攜逾12萬元現金需申報
保安局局長根據《入境條例》(香港法例第115章)第35(1)條及《入境事務隊條例》(香港法例第331章)第13A(9)條分別作出的《2026年入境(羈留地點)(修訂)(第2號)令》及《2026年入境事務隊(指定地方)(修訂)(第2號)令》,在港方口岸區設立羈留所,供入境事務處執行日常出入境管制及執法之用;
海關關長根據《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香港法例第629章)第33(1)條作出的《2026年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跨境流動條例(修訂附表1)公告》,在該條例附表1中加入「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為指明管制站,使經該管制站抵達香港並管有大量現金類物品(即總價值高於12萬港元的實體貨幣及不記名可轉讓票據)的人,須就有關現金類物品向香港海關作出申報;
運輸及物流局局長根據《道路交通條例》(香港法例第374章)第6條訂立的《2026年道路交通(車輛登記及領牌)(修訂)規例》,將獲發牌照可在新界出租或載客之的士的許可營業地區,擴大至港方口岸區內的所有道路;及
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根據《電訊條例》(香港第106章)第39條作出的《電訊(皇崗口岸港方口岸區)(豁免領牌)令》,豁免獲內地當局認可的內地流動網絡營辦商的領牌規定,讓該等營辦商可為港方口岸區提供公共流動無線電通訊服務。
將交立法會省覽 先訂立後審議
政府發言人表示,各項附屬法例與皇崗口岸條例同步生效,讓各部門可依法在港方口岸區執行職務,亦有助開展口岸正式開通前的準備工作,包括與內地當局聯合進行系統測試、試運及演練,確保各項運作及通關安排妥善完備。
政府會按既定程序,於相關附屬法例在憲報刊登後隨後的一次立法會會議上,將其提交立法會省覽,進行先訂立後審議的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