尖沙咀泊車遇抄牌 司機獲陌生人代付4元入咪錶 網民斥助長違泊
各位司機於路邊泊車緊記要依法入錶續錶!有司機於網上發文分享,他於尖沙咀棉登徑路邊泊車,隨後返回見到車頭攝了1張紙條,才得悉離開期間有警員到場抄牌,幸有陌生好心人幫他付錢「入咪錶」,付了4元可停泊15分鐘,免了被抄牌的風險,好心人亦於紙條留下「你架車好靚」的讚賞。
帖文引來網民就是否「好心做壞事」爭辯,有網民認為互相幫忙是「獅子山精神」、「幾蚊令人心暖」、「用4蚊幫手慳返400蚊」、「他日幫幫其他人,人間有愛」,不過不少網民怒斥幫忙入錶者是縱容助長違法泊車,「違泊X遇到聖母X」、「出親尖咀都找唔到錶位,原來係咁玩法」、「依家仲邊會趕唔切入錶,入錶已可以用apps」。
甚至有網民指出,幫人或會不慎惹上官非,「上次我又係見抄牌,幫手入錶,然後個差佬話如果架車係報失車或有咩問題,我幫手入錶我就同架車有關係」。
該司機於facebook群組「車cam L(香港群組)」發文發相表示,「棉登徑,感謝有心人」。
尖沙咀泊車遇抄牌 陌生人代付$4入咪錶
照片見到該司機手持1張紙條,上面手寫了「啱啱差佬抄牌,幫你入咗15分鐘,你架車好靚」。
網民感謝幫忙入錶者:守望相助
帖文引來網民兩派之爭,有網民感謝幫忙入錶者,「好人好事,希望大家都識守望相助」、「呢啲先係香港人有正能量,唔係天天拍片,公審別人」、「以前個年代,見抄牌,我幫你入,你幫我入,成日都有啦,係近依10零年就少見啦」。
有網民分享,「我N年前都試過遇到好心人,佢足足幫我入咗2個鐘,但可惜佢無留字條,我記到而家呀,好人一世平安!」。
網民斥濫好人:助長霸住錶位唔入錶
不過,也有網民質疑樓主違泊未有入錶,或未趕及時間到前續錶,批評幫忙入錶者是「濫好人」,「呢啲叫好心做壞事!」、「有心人?助長咪錶唔入錶嘅X街」、「自己無責任,幫你嗰個都onX」、「我樓下就係有班X街成日霸住啲錶位唔入錶」、「搞到想泊嘅冇得泊」,甚至有人質疑「自己手寫然後博流量」、「似係自編自導,求其寫張紙,上嚟呃like」。
有網民指出,運輸署數年前已推出「入錶易」手機應用程式,司機可遙距入錶,「佢泊車有需要就要入錶,現在有遙距入錶,沒有藉口」、「唔好益政府,不過你下次都留意啦,用泊車易(編按:正確為「入錶易」)又唔使行去入都唔記得」。
有網民兩睇:幫車主慳返罰款 VS 慣犯抵抄牌
有網民就認為事有兩面,「大家兩睇唔需要咁偏激,有時又真係唔記得咗入個Apps過咗時間先醒起,咁如果幫到咪幫,但係有啲慣犯長期都唔入嘅,呢啲就係抵抄啦」、「樓主出於好心,希望幫車主慳返罰款,但係車主都有責任要定時入錶,何況而家有遙控入錶已經方便好多,咁都唔入其實真係抵抄,我見過有啲人由朝泊到晚完全唔入錶都有」。
違例泊車定額罰款是多少?
根據香港法例第237章《定額罰款(交通違例事項)條例》第10條「在設有停車收費錶的地方及憑票泊車車位泊車」,任何人如在設有停車收費錶的泊車位(收費錶車位)泊車,該人須於其汽車駛進該泊車位後,在切實可行範圍內盡快按照該停車收費錶上所載的指示,使用認可繳費媒介繳付所需的泊車費(入錶),違者定額罰款為400元。
其他報道:葵涌Tesla違泊行人路!阻輪椅人士去路遭斥自私:隔籬就有停車場
再有特斯拉(Tesla)違泊行人路!葵涌有Tesla私家車停泊在行人路上,司機卻不見蹤影,更疑似阻擋輪椅人士去路,目擊者看不過眼遂公審斥自私,「明明隔籬就有停車場」,引來網民圍剿,「騎一半喺馬路都好,係要成條行人路泊晒真」、「反正都係抄牌,泊馬路啦仆X」,又揶揄「買完車無錢泊車」。
葵涌Tesla違泊行人路 疑阻輪椅人士去路
有網民在facebook群組「車cam L(香港群組)」發帖並上傳照片,不滿質疑「明明隔籬就有停車場,可唔可以唔好咁自私?」相中可見,現場為葵涌和宜合道,1輛白色的Tesla私家車違例停泊在行人路上,車上未見司機蹤影,但後方不遠處其實已經有「P」字的停車場標誌;當時有輪椅人士剛好經過上址,疑似被Tesla阻擋去路被迫停下,引來熱議。
網民斥Tesla司機自私 嘲諷:買完車無錢泊車
大多網民批評Tesla司機自私,「反正都係抄牌,泊馬路啦仆X」、「騎一半喺馬路都好,係要成條行人路泊晒」、「以為有錢大晒,佢可能預咗俾人抄牌!」、「1823啦!」,又揶揄「買完車無錢泊車」、「隔籬停車場要錢,泊一陣就返嚟攞車走」、「一張相就可以包攬到泊車上行人路、阻到輪椅、同隔籬就有停車場3件事,仲憑個背影就可以感受到傷殘人士嘅無奈」、「呢張相簡直就可以攞去參展」。
網民:和宜合道常有車泊行人路
另有網民指出上址經常有司機違規,「和宜合道呢段路,經常都有車泊在行人路上」;惟有人提出質疑,「呢位(輪椅人士)係咪司機嚟㗎?」、「所以佢要泊喺路面,方便自己上落」、「雖然好大機率係真圖, 但唔知點解一睇到呢啲會覺得係AI」。
車輛違例停泊行人路 可被罰款2,000元
根據《道路交通(泊車)規例》第4條「禁止泊車」,任何人不得將車輛停泊在行人路、行人道、中央分道帶、路旁、路肩或交通安全島上,違例者可被處以罰款2,000元。